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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吴敬国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尹绍娜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凤凰北路,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期限二年
租期2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害的;
2、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权。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跌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租金第一年为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162000.00元),第二年租金按每平方米53元计算(合计:190800.00元)。
2、租金每月5日前交纳,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共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第九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本月租金:13500.00元;
2、甲方预留30天作为乙方装修时间,不计租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1万元。
本合同共3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