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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强海关价格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海关总署广州商品价格信息办公室徐蕾 温彩兴 刘丽卿
政府转型是深化经济改革和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七大提出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要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政府要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社会管理型政府转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转型的推进,承接政府经济建设职能的中介机构蓬勃发展,一类是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精简过程中,承接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代替政府行使管理市场经济职责的特定社会组织;另一类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一定经济关联性和利益自发形成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服务功能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承担着维护公开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公允价格等职责,在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经贸发展中的作用越显突出。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具有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创造公平、诚信的进出口贸易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的职责,与中介机构有着共同的利益点和工作目标。按照“企业自管、海关监管、政府协管、社会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海关积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强海关管理,是海关落实政府转型的正确选择。新形势下中介机构的迅速发展和海关业务改革的深化,为双方加强合作提供了新的空间。下面,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协助海关加强价格管理工作抛砖引玉,谈谈自己的一点想法:
一、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对于加强海关价格管理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依靠专业知识、技术服务和专家性功能向市场行为主体提供服务的机构,它是市场经济的必要参与者。在新的形势下,中介机构承担着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企业和政府、企业和市场、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在对外贸易中,就是要实现外贸经营的有序竞争,规范外贸行业的经营秩序,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中介机构特定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它具有独立自主、专业权威、自律中立的特性。而这一特性,为海关能借助其力量开展进出口重点商品的行业治理、加强价格信息收集、反价格瞒骗等工作提供了合作的基础与空间。
(一)借助中介机构力量是解决海关价格信息资源长期不足的必然选择
当前海关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税号近8000多个,管理的货物品种型号数以百万计,同时进出口货物日新月异、纷繁复杂,价格的波动又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仅靠海关价格信息机构有限的价格管理人员穷尽精力,也难以满足众多海关基层人员审价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并不参与整个贸易环节,与纳税义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海关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而中介机构,拥有大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并深度融入到整个市场当中,相对而言,掌握着大量海关难以获取的信息资源和行业动态。因此,通过借助中介机构这些社会诚信群体力量,可以有效拓展海关价格管理部门
获取信息的渠道,大幅度地提高海关的信息保有量,从根本上化解信息不对称这一制约海关开展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
(二)借助中介机构力量是海关开展反价格瞒骗工作的客观需要
近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化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获取更大收益,通过价格瞒骗、转移定价等多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且手法日益复杂多样,海关打击的难度越来越大。同时,海关反瞒骗工作机制不完善,手段不足,办法不多,海关反价格瞒骗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而中介机构,是同业竞争者的联合组织,以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并实现行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理念,可以较好地促进和维护整个行业的自由、公平的竞争,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中介机构是联结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与海关的管理具有相同的利益结合点。因此,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开展反行业瞒骗工作,为海关价格管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手段和途径。
(三)海关化验、加工贸易核查等业务领域的实践证明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强海关价格管理是可行的近年来,海关多个业务领域已在与中介机构合作方面作了有益尝试,其中海关化验、加工贸易核查等方面已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海关化验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进出口商品的化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执法的依据,有效地解决了海关化验人力与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工贸易部门从2008年明确可以利用中介机构开展加贸核查,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实践证明,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开展海关管理,可以有效解决海关人力资源不足、丰富海关监管手段、提高海关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海关价格管理中涉及的价格信息采集、价格核查等可以借鉴其他业务部门的做法,形成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有效机制。
二、当前海关与中介机构在价格管理领域合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海关总署价格机构(一办五处)成立以来,一直都尝试加强中介机构在价格管理领域方面的合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和积累,目前与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科研部门、评值部门等许多中介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一)当前建立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的主要类型
1.行业协会、商会。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中介组织,是某一个行业、某一个市场或某一个区域,作为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经济关联性和利益共同性而达成的结社和采取的集体行动而形成的组织。如工程机械协会、广东油气商会、再生金属协会等等。
2.科研与鉴定机构。科研与鉴定机构,主要是从事社会公益、应用基础等为主的科学研究、提供技术咨询、公共服务以及鉴定认证等活动的非盈利性中介组织。如广东省造纸研究所、机械工业价格研究中心、珠宝鉴定中心等。
3.中介评值及专业信息机构等。它主要从事市场价格认定,价格信息收集发布、市场情况分析预测、专业资料出版等方面的工作。如广东价格认定中心、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中国皮革杂志社等。
4.专项事务所。专项事务所,主要是利用其所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履行着监督、鉴证和管理的社会职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如会计师事务所(如:毕马威、安永等)、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二)双方合作的取得的成绩与经验
目前,海关与中介机构在价格管理领域合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交流。主要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了解到行业整体情况、发展趋势及状况、政策变化调整情况,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业的规则标准等。目前,价格办已经和工程机械协会、广东油气商会、皮革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协会及不锈钢分会、有色金属协会及再生金属分会、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协会、商会建立了稳定合作和信息交换关系。如与广东油气商会长期就国内原油、燃料油等能源产品的进口情况、来年预测、价格波动情况等内容进行交流。
二是收集价格资料。如多年来价格办从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国皮革杂志社等中介机构、网站订购购买《全球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中国皮革信息》等资料书籍,每年可收集到书面价格资料上百万条资料。
三是开展专项培训。如广州价格办曾经邀请安永会计事务所为关税部门的关员进行特许权等课题的培训授课,邀请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进行商品知识培训等。
四是联手规范行业进出口行为。如海关总署曾与中国有色金属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合作,明确了部分进口废五金的分类标准及规范申报要求,有效地规范了废旧金属的进出口秩序。
(三)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几年海关在与中介机构在价格管理领域合作过程中,双方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工作中也取得不少成绩。但是,由于双方的各自工作体制、机制的不同,使得双方合作有所掣肘,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内容较单一。目前,海关与中介机构在价格管理领域方面合作,仍以信息交流为主,在其他方面涉及较少,未能很好的发挥中介机构规范行业、引导企业自律的宣传引领作用。而且双方关注重点存在一定差异,中介机构对国内市场及外贸出口关注较多,而对外贸进口关注较少,而海关当前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在一般贸易进口。
二是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海关就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加强价格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规范性文件)几乎是空白,对于中介机构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无认定的依据,借助中介力量开展价格核查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三是缺乏双方合作的配套保障机制。例如,与中介机构合作中容易出现数据交换不对称的问题,对于中介机构因需要向海关查询进出口数据涉及到保密问题,目前暂无相关的规程进行保障和规范。此外,还涉及合作经费保障问题,如委托专项事务所开展价格核查的费用支出问题。
三、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强海关价格管理工作的建议
海关总署在2007年印发的《海关税收征管制度建设指导方案》明确指出:“加强价格信息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企业、行会、商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合作,拓展信息来源,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实现信息充分共享,使价格信息工作进一步满足审价和反价格瞒骗的需要。”笔者认为: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应通过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全面合作,着重解决价格信息的稀缺,拓展价格核查的手段,打击行业性瞒骗,增强反避税能力,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有效地降低海关执法和廉政风险。
(一)加强与中介机构的价格信息交流和沟通。
一是加强信息交换。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普遍对所处行业整体情况相当了解,占有大量的行业信息资源,通过这类中介机构,能较快、较便捷地了解到行业发展情况、利润水平、定价规则、价格走势、政策调整情况等信息,同时能及时了解到行业、企业的诉求,从而促进海关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进而为制定海关管理办法措施提供信息支持。下一步,应建立起海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定期会晤交流的机制,在巩固关系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内容和方式。此外,还可借助行业协会参与一些全国性或国际会议,逐步建立与各行业企业沟通渠道,获取更多和更准确的信息。
二是开展联合调研。中介机构如行业协会、商会、科研机构等,是产学研联合的媒介,最大的特点就是拥有大量的专业人员,长期接触跟踪行业情况,掌握行业信息动态,对商品特性及规律有较深入的研究。通过这类中介机构,能较快、较便捷地了解到调研商品的商品知识、技术参数、行业态势、价格情况等,为下一步深入开展企业调研打下坚实基础。另外,可利用行业协会联系行业的龙头企业,协助开展商品调研,开拓出好的信息渠道。同时,上述中介机构也希望联合海关,对行业进出口情况以及实际贸易状况进行深入调研,以方便其掌控行业的发展情况。目前,再生金属分会、物资再生协会和汽车工业协会等协会都提出了开展联合调研建议,可就废五金和汽配等商品的课题进行联合调研。
三是订购价格信息资料。如一些信息咨询、网站、出版社等中介机构,专门从事价格信息收集发布、市场情况分析预测、专业资料出版等方面的工作,通过他们可极大地拓宽我们的资料源,丰富我们的价格资料库。下一步,应不断加大与此类中介机构的合作,多订购些价格、信息资料,不断拓宽海关价格资料来源。
四是进行专项咨询。如专业评值机构、鉴定中心及信息咨询机构等,掌握有大量的价格资料及行业信息,同时拥有一些法律认可的专职价格评值师,海关可利用这类中介机构进
行个案性的价格咨询服务,及时地为现场海关(尤其是缉私、稽查部门提交的价格认定、案件计核等)解决一些难度大、且难以调研掌握到的价格咨询问题。
(二)引入中介机构拓展海关价格核查的手段和方式。
一是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项事务所的力量,参与海关价格核查工作。当前,许多跨国企业利用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转移支付、转移利润,伪瞒报特许权使用费,有的采用内外勾结,利用制作假单证、合同、分批付汇、境内支付、分立合同、多次对外付汇,将货款以利润的方式付与国内第三方,与境外代理商串通开具假单证等手段低报价格偷逃税款。尤其是特许权使用费估价技术强,计征和分摊涉及企业会计帐册和会计原则等,而海关在审价和价格核查时难以发现。这不仅要求海关人员努力提高审价能力,更要求海关积极寻求专业会计师、审计师参与其中,借助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力量开展价格核查,为海关处理估价技术难题、增强反避税能力创造新的途径和手段。且这些机构是中立的,出具的报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使海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一定程度上易获得支持,具有较强的可操性。
二是依靠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为海关价格核查提供专业信息支持。海关开展价格核查时,必须对企业进口的货物情况有深入调研和了解,包括商品知识、贸易流程、价格情况、行业利润等内容,而这些往往是海关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一些行业信息。此时,海关可以透过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力量,获取信息支持,进而有效地对企业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提高价格核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借助中介平台共同规范行业,打击价格瞒骗。
一是共同打击行业性价格瞒骗。当前,海关在价格监控过程中,发现部分商品存在着行业性价格瞒骗的情事,如进口的硫化橡胶线、牛皮、音箱等。此时,可发挥行业协会作为“第三只眼”的作用,利用行业协会提供低瞒报价格线索和高风险企业名单,来打击不法企业低瞒报价格。同时,海关可借助行业协会等中介的信息发布平台,通报相关的打击瞒骗情事,对不法企业起到威慑作用。
二是共同制定管理措施规范进出口行为。如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某些行业协调管理组织,承接了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它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及从业规范,倡导企业规范诚信、守法经营,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海关可以借助行业协会这类中介机构,结合海关管理的商品特点和国家政策要求,共同制定重点商品进出口规范、标准以及管理措施,引导企业规范申报,守法经营,以此建立良好的贸易环境和秩序。
三是借助中介机构推进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如部分行业协会,希望加强与海关在规范进出口秩序方面进行合作,通过给予行业里的龙头企业和诚信企业一些便捷通关措施,引导行业规范自律,促使企业守法经营。例如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就多次提出希望与海关合作,在广东口岸海关内就某个钢材品种试行给国内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做类似诚信企业快速通关的尝试。
(四)继续拓宽与中介机构合作的其他渠道和内容。
一是开展双向培训。一方面中介机构,如协会、商会等希望与海关合作,由其组织,海关就海关政策法规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讲课培训,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另一方面,海关可以由协会提供行业专家对海关关员进行商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还可以借助如法律、会计、审计、信息咨询等这类具有某些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项事务所,加强对海关干部的专项培训,提高海关干部的整体素质和解决难题的能力,有效地推动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定价、关联企业交易等难点课题的研究和解决。
二是加强在反倾销等国际事务上的合作。在WTO框架下,反倾销诉讼是国际贸易中的一记杀手锏。目前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偏于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客观上造成对于“中国造”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应接不暇,让我国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也存在向我国倾销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品,也严重制约了我国相关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行业协调自律性组织,职责包括制止对外贸易不当竞争倾销行为,预防海外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倾销冲击,协助开展倾销和反倾销调查。海关可积极加强与行业协会在反倾销等国际事务上的合作,为其反倾销调查提供数量、价格、商品流向等数据支持,并做好相关的关税政策解释。
四、建立海关与中介机构合作的保障机制
借助中介机构协助海关加强价格管理工作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也是一项新的尝试。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且敏感性强,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体制机制予以保障。
(一)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可在总结以往与中介机构合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明确海关各层面对外合作的职、权、责,将合作事宜制度化、程序化。例如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制定《海关价格核查办法》并在办法中确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开展价格管理的法律效力。同时,还需建立起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评估准则和建立准入、准出(淘汰)制度。
(二)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一方面建立中介机构人员及联络员目录,并定期派发专门的价格信息关系人特费给予奖励;二是设立一定的课题经费,为双方开展相关课题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三)给予经办人员相应的培训。由于中介机构和海关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在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海关事务时,需要给予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一定的相关海关业务技能培训,同时,海关在中介机构合作时,也需给予海关关员相关的联络技巧和专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