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办事指南问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北京市司法局热线”。
办事指南问答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交回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律师调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交回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换领除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遗失声明原件(换领除外);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四)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军队律师变更执业证书申请表》。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
(四)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五)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在外省市或者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八)劳动聘用合同;
(九)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第(三)项材料应当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需要什么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律师事务所终止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机构进行清算。清算机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个人所除外),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依法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律师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
(四)处置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其他应当由清算人执行的事务。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事务所终止事项通知债权人及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并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个人律师事务所归设立人所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归国家所有。
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形式和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由设立人依法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清算报告;
(三)报刊公告复印件。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财产处置清单、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事务所人员安排清单、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执业风险承担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及律师事务所完税证明。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依法就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作出合理安排,并对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作出修改。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外);
(三)变更后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申请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只需提交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注册资产验资报告;
(五)变更后合伙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只需提交变更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承担已作合理安排的说明。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新增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备案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现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入伙协议;
(四)新增合伙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的,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退伙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事务所跨区(县)变更住所的,应当经迁出地区(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持申请材料到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住所备案的,应当向迁入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新办公场所使用协议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于不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或不能满足日常办公需求的办公场所,应当要求申请人更换。申请人拒绝更换的,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对其申请不予备案。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合伙协议的,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章程的,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章程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负责人变更,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名称预核准。
名称预核准通过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申请变更材料:
(一)名称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合伙协议;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六)住所证明;
(七)资产证明;
(八)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议。
如何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办理。
申请名称预核准,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和设立人本市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每次可以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不申请英文名称的,应当注明。
区(县)司法局自受理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市司法局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市司法局收到司法部回复的检索结果三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区(县)司法局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区(县)司法局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四日内,通知申请人名称预核准结果。对名称预核准申请没有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可重新申请。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预核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根据区(县)司法局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名称预核准。
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市司法局做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律师事务所未经设立许可前,不得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