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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收士官政策法规
一、招收的对象和条件
招收对象主要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24周岁(出生年月为1986年8月1日以后到1992年12月31日之前),政治清白,身体健康,无锡市户口(含集体户)。主要为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大专以上男性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也可招收)。其中,普通高等院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毕业生应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先予以招收。
二、招收的程序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的程序进行。
三、招收工作安排
5月12日前,完成招收的报名工作;5月中旬前,完成学历、专业审核;6月底前,完成体检政审、确定预招对象和签订协议书等工作;7月底前,组织办理入伍手续,批准入伍时间为8月1日;8月3日至10日组织运输。
(县)、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为充分调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直接担任士官的积极性,招收的士官被批准入伍后,由政府给予1.2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