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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田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农村田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田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亩水田-----亩旱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供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田地出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甲方交付之日起计算。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若无法商定,则合同到期租赁关系自然解除。
三、本合同期限内租金按每年水田每亩-----元、旱田每亩-----元,总计人民币-----元支付,当年-----月----日前付清。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乙方逾期7天未付清,本合同租赁关系自然解除。
四、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再将该田地出租给第三方。
五、甲方出租的田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抵押。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
2、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田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的田地,制止乙方损坏田地和其他农业资源设施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田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田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在法律和本合同允许的前提下的农业耕种方面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
2、维护田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用途。若经营范围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若要改变农田地貌等现状,均须取得甲方同意。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田地,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等配套设施,不得给田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若出现上述情况,乙方须赔偿相应损失。
4、承租期间田地被依法征收占用,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
5、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仍有承租意愿,则双方另行协商有关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八、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违约方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另外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合同订立,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一份。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 见证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