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建综【】274号文_济建标字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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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连建综[2009]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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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精神,现将我市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由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费率标准执行“09费用定额”。其他管理办法仍按我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建质(2006)300号)执行。

二、工程排污费: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暂按不含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价按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暂按不含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06%计取,有权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措施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措施费用时,按“09费用定额”中“措施项目费费率标准”的费率上限计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措施项目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提醒投标人。

五、规费的计取:规费是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建筑安全监督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按本通知和“09费用定额”计取,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持有权部门的规定文件和缴纳证明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用。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09费用定额”,原颁发的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管理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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