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几点看法_对反洗钱的认识和看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3:33: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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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几点看法

我国自1997年修订刑法典正式确立反洗钱制度以来,在反洗钱机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下面,就我国反洗钱机制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建议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现有反洗钱机制所取得的成绩

(一)反洗钱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我国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紧接着,2006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二)建立起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召集人。2005年3月,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建立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合作机制。2005年12月,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打击洗钱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派驻联络员,成立了联络员办公室。

(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洗钱监管机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现阶段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对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

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我国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即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加强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

2、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3、建立了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4、建立了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建立了反洗钱调查和冻结制度。

二、我国现有反洗钱机制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

1、反洗钱的立法欠缺战略上的统筹、设计、规划。虽然《反洗钱法》的颁布从某种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反洗钱专门立法的状态,但是相关配套立法离理想的状态还有一定差距。另外,全国人大在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央行在反洗钱工作职责方面的明确范围仅仅局限在“金融业”,且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行政授权,并没有对央行作出法律层面上的全面授权。

2、《反洗钱法》对反洗钱的激励与成本补偿机制、责任豁免的规定尚是空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有反洗钱的职责与义务,但是法律对如何补偿反洗钱过程中的新增加的成本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另外,反洗钱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工程,举报洗钱的线索有时候也冒着很大的风险,但法律对线索的提供人的安全保障、激励与补偿机制、责任豁免的规定现在也是一片空白。

3、《反洗钱法》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规定有待完善。由于没有将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的对象,因此,有可能存在非金融机构洗钱而无法追究的情况。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方面的不足

1、金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反洗钱的教育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缺乏反洗钱意识,很多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容易被洗钱的犯罪分子利用。因此,金融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技能有待提升。

2、反洗钱组织的机构设计有待完善。首先,我国的反洗钱中心的设置有待完善。《反洗钱法》规定了我国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反洗钱信息中心是是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但是其定位却是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事业单位,相对独立性不够,其功能和职权都受到较大的局限。

(三)现有反洗钱监管机制存在的不足

1、监管对象有待扩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反洗钱监管对象只是金融机构,但形势是不断发展的,非金融机构也有可能涉及到反洗钱的活动里面,比如博彩业等,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将相关的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对象是必要的。

2、些监管的内容不明确,可执行性差。《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但是语言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被调查对象”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客户,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权查询在金融机构开户或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存款。

三、关于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强法制建设

从整体上、宏观上把握反洗钱的立法战略与规划,消除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构建更和谐和更有效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立法和特殊情况研究,强化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2、对反洗钱的激励与补偿、责任豁免制度进行规定,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合法权益,补偿银行的反洗钱成本,提升反洗钱的积极性。对监管中涉及的一些具体操作措施进行完善。

(二)加强反洗钱的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建设

1、加强金融机构员工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2、修改法律,完善反洗钱的组织机构建设,提升反洗钱信息中心的地位,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与作用。

(三)加强反洗钱的监管机制建设

1、扩大监管对象,尤其是以下几种:赌场(包括地下六合彩);房地产代理商;贵金属交易商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证员、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员和会计师。

2、进一步细化监管的具体操作措施,比如调查的方法、手段,冻结和解除冻结的执行程序等,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已经取得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巨大进展,但是在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应当借鉴先进经验,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反洗钱的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建设、加强反洗钱的监管机制建设等三个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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