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_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37: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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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六)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

(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

(八)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

(九)(十)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

(十一)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

(十二)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

(十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

(十四)(二)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

(三)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员

(四)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范措施;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跟踪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采取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

(一)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

(二)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

1.2.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3.4.5.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

(一)(二)

(三)(四)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

(五)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

(六)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

(四)(五)

(六)(七)

(八)(九)

(十)(十一)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的流程。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用户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或离开商业银行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臵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检测和恢复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安全域(以下简称为域)。应该对下列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控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的(一)

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

(二)针对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有效的身份验

(三)(四)

(五)采取安全的方式处理保密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

(六)确保系统按预先定义的方式处理例外情况,当系统被迫

(七)(八)要求用户管理员监控和审查未成功的登录和用户账户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策略和流程,管理所有生产系统的活动日志,以支持有效的审核、安全取证分析和预防欺诈。日志可以在软件的不同层次、不同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上完成,日志划分为两大类

(一)交易日志。交易日志由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产生,内容包括用户登录尝试、数据修改、错误信息等。交易日志应

1打印机、读卡器、销售终端(POS)和个人数字助理(PDA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充分掌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了解违反规定的后果,并对

第五章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有能力对信息系统进行需求分析、规划、采购、开发、测试、部署、维护、升级和报废,制定制度和流程,管理信息科技项目的优先排序、立项、审批和控制。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的进度报告,由其进行审核,进度报告应当包括计划的重大变更、关键人员或供应商的变更以及主要费用支出情况。应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时期内,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对系统功能进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认识到信息科技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潜在的各种操作风险、财务损失风险和因无效项目规划或不适当的项目管理控制产生的机会成本,并采取适当的项目管理方法,控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适当的系统开发方法,控制信息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控制系统升级过程。当设备达到预期使用寿命或性能不能满足业务需求,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或应用软件必须升级时,应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并将该类升级活动纳入信息科技项目,接受

第六章 信息科技运行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心的地理位臵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威胁(如是否接近自然灾害多发区、危险或有害设施、繁忙或主要公路),采取物理控制措施,监控对信息处理设备运行构成威胁的环境状况,并防止因意外断电或供电干扰影响数据中心的正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如服务供应商)进入安全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得到适当的批准,其活动也应受到监控;针对长期或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尤其是从事敏感性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身份验证和背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分离,确保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的岗位制约;对数据中心的岗位和职

5实际的故障、预防性和补救性维护记录),以确保有效维护设备和设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变更管理流程,以确保生产环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紧急变更在内的所有变更都应记入日志,由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事先进行备份,以便必要时可以恢复原来的系统版本和数据文件。紧急变更成功后,应通过正常的验收测试和变更管理流程,采用恰当的修正以取代紧

第七章 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规划,以确保在出现无法预见的中断时,系统仍能持续运行并提供服务;定期对规划进行更新和演练,以保证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评估因意外事件导致其业务运行中断

(一)内外部资源的故障或缺失(如人员、系统或其他资产)。

(二)(三)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系统恢复和双机热备处理等措施降低业务中断的可能性,并通过应急安排和保险等方式降低影响。

7基础设施等)应格外谨慎,在准备实施重要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签署外包协议或对外包协议进行重大

(一)分析外包是否适合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报告路线、业务战略、总体风险控制,是否满足商业银行履行对外包服务商的监

(二)考虑外包协议是否允许商业银行监测和控制与外包相

(三)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稳定性和专业经验,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考查其设施和能力是否足以承担相应

(四)考虑外包协议变更前后实施的平稳过渡(包括终止合同

(五)关注可能存在的集中风险,如多家商业银行共用同一外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与外包服务商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考

(一)(二)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能执行足够的监

(三)通过界定信息所有权、签署保密协议和采取技术防护措

9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措

(一)实现本银行客户资料与外包服务商其他客户资料的有效

(二)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外包服务商相

(三)(四)应将涉及本银行客户资料的外包作为重要外包,并告知

(五)严格控制外包服务商再次对外转包,采取足够措施确保

(六)确保在中止外包协议时收回或销毁外包服务商保存的所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恰当的应急措施,应对外包服务商在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重大缺失。尤其需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重大资源损失,重大财务损失和重要人员的变动,以及外包协议的意外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所有信息科技外包合同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商业银行

第十章 外部审计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

第六十八条 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商业银行应确保外部审计机构能够对本银行的硬件、软件、文档和数据进行检查,以发现信息科技存在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外部审计前应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详细确定审计范围,不应故意隐瞒事实或阻挠审计检

第七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或相关检查。外部审计机构根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委托或授权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时,应出示委托授权书,并依照委托授权书上规定的范围进行审计。

第七十一条 外部审计机构根据授权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阅批准后具有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同等的效力,被审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该审计报告提出整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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