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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法律制约权力,创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3
二、建立以三权分立为中心的权力制衡机制是现代国家防止和反对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6
(一)三权分立是世界发达国家民主宪政的治国方略„„„„„„7
(二)要逐步建立、健全根据分权制衡原则设置的政府机构,切实保证体制内各国家机关不致越权或专权„„„„„„„„„„„„8
(三)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元的社会制衡机制,切实保证人民从政府外部对政府进行民主监督„„„„„„„„„„„„„„„„„8
三、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民主反腐败才会彻底„„„„„„„„„„„„„„„„„„„„„„„„„„9
(一)民主的功效之一就是实现权力制衡并在权力制衡的基础上达到社会意义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9
(二)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人民要有选举权,民主选举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10
四、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4
论中国腐败的防治
【内容提要】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在积累。其中最使朝野关心和忧心的是,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权力腐败的实质是公有权力被滥用,权力缺乏制约是腐败的根源。因此,防范权力腐败最根本的就是通过加强监督、立法制约权力,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反腐败是一项社会工程,既要治标,查处腐败,抑制腐败现象,又要治本,从根本上预防、杜绝腐败的产生。
【关键词】中国 腐败 防治
改革开放不但给我国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也改变了曾经高度政治化、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中国社会的面貌,在第一个20年超额完成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任务以后,未来几年国民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看来也是可以做到的。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在积累。其中最使朝野关心和忧心的是,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虽然党和政府领导早在80年代就提出了反腐倡廉的口号,近年来更加强了宣传教育和“严打”的力度,但是到现在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了转机。腐败如此盛行不衰,肯定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如果我们舍本逐末,只讲教育和“严打”,而没有解决源头上的问题,腐败蔓延的势头恐怕是很难得到遏制的。
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有种种典型表现:(1)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为个人享用,包括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侵占财物行为等,这是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它以腐败者拥有的公共权力作为基础,利用这种公共职位,其可以不遗余力地从事图谋私利的类似经营的活动,从生活资料的侵占发展到生产资料的侵占,使腐败从生计型向致富型方向发展。(2)利用经济上的好处改变人们对于地位、职位、财产方面的判断和安排,其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就是贿赂。贿赂的延伸,发展为变相送礼、大吃回扣、强拿硬要等。在贿赂中,受贿者丧失原则,行贿者以较少的成本获取垂涎已久的地位或利益,诱使更多人的逐臭效尤。(3)偏离公共的角色滥用职权,泛指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行为。在现代,腐败的核心问题是以权谋私,腐败的形式也已经从经济上的小打小闹、小偷小摸,发展到了政经勾结的腐败类型,引起政府形象的极度损坏。(4)以亲疏之别、远近之别、上下之别、情感之别的私人关系决定公共关系的确立和维持,在公共权力机关的组成体系中,形成裙带网络。在中国,腐败拥有着地缘与人情的肥厚土壤,这种不正常的关系网络会导致权力腐败在民间的延伸,它的可怕之处正在于普通的公民对此安之若素。(5)公共权力的“人治化”行使,体现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和特权主义。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官员们制造着一种浓浓的“官气”,集权现象、家长制现象、神秘化现象、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等普遍存在;渎职无能、擅离职守、抛弃责任、人浮于事、文山会海、强迫命令、任意决策、好大喜功、管理混乱、道德失范等等,构成了腐败产生的温床。(6)腐败还带有行业垄断色彩,多发生在权力较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主要手段是依托部门和行业权力进行勒卡索要。于是,人们又在探讨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行业腐败的特征及其根源。权力腐败的实质是公有权力被滥用,权力缺乏制约是腐败的根源。因此,防范权力腐败最根本的就是通过加强监督、立法制约权力,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
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腐败现象如剜之不去的痼疾,生而需治,治而复生,这使历代的统治者在对其“辐辏攻之”中疲于应付。但无论是“天子们”的自我约束,还是包拯、海瑞之类清官的竭忠辅弼;无论是将整饬吏治任务放在第一位的明君治世,还是在腐败面前缴械投降 的昏君,哪朝哪代的“万世江山”都逃脱不出因腐败的政治统治而社稷山崩的命运。现代社会,腐败问题仍然是一个世界性问题。1992年,意大利政界爆出受贿丑闻:仅1991年,意大利各政党非法收入高达83亿美元,贿赂和回扣使这个国家的公共开支增加了30-40亿美元。一位官员形容:“当人们用刀刺透官方记录的表层时,腐败便显露出来,人们甚至在没有看到时也能闻到它的气息”。“这类事件将战后依旧纷乱的世界惊得目瞪口呆”。总理温家宝3月初在人大开幕式上强调了反腐的决心。他强调“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建立制度、教育和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国家主席和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不久前也承认,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和滥权。反腐败是一项社会工程,既要治标,查处腐败,抑制腐败现象,又要治本,从根本上预防、杜绝腐败的产生。要标本兼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以法律制约权力,创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对权力腐败的规则控制,指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权力的运作过程,控制官员的用权行为。目的在于使易于越轨的公共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的各个运行环节上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一旦行为“脱轨”,便有法律依据制裁这种脱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 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有庞大的法院和行政司法机构,如日本实行检察官一体原则后,指挥协调相当灵活。同时,他们有充足的办案经费和优良的侦查装备,尽管许多渎职官员规避法律的行为极其诡秘,但仍逃脱不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回溯中国反腐败过程,我们曾经走过弯路,即主要靠道德约束和政治运动抑制腐败,这要从专制制度中追根溯源。在我国长期的封建政治统治中,极为强调的是管理者自身的素质和 才能,而其素质和能力的判定,有赖于上级的赏识、道德的约束和自我的克制。在法律监督 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均属于皇权的组成部分,也即行政权的附庸,没有 形成类似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历史留给今天的痕迹是极其发人深省的,它导致我国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是以法律为度量范围,而是以长官意志为标准边界,行政权力从未受到过法律力量的实质约束。现代社会,人们已充分认识到,控制腐败甚嚣尘上之势,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及其实施。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就必然要求国家机关符合权力运用目的而不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权谋私,合法执行权力而不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失职渎职,遵守法定程序而不丧失程序公正。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正在于法律规范具有道德规范所不能比拟的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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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反腐倡廉中,法治化的明确要求,首先是必须完善廉政立法。在此方面,世界各国颁行了诸如《反腐败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公务人员职责法》、《官员道德标准法》、《官员弹劾法》等,对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的宪 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已就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先后颁行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经商受礼的规定、关于禁止挥霍公款的规定、关于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营私舞弊的规定、关 于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和政策性规则。这类文件的及时出台,不能说在监督问题上无法可依,但我国的监督立法比较简陋和粗糙,对于腐败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多,立法的规范性和技术性都未能达到应有水平,还需要在立法上出台成熟健全的法律规则,实现制 度的预先控制。
不仅如此,权力监控还必须从严。汉密尔顿曾经直白地指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霍布斯也强调,“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 法律监督的目标,是将权力置于法律规则的控制之下,一旦被监督者有违法擅权行为,能有被察觉、防范、制止、惩戒的可能,反之,如果监控机制不健全,“得手”的容易会使违法者有恃无恐。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豪赌等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并使法律责任成为腐败行为所支付的最大成本。这种控制和惩罚,主要来自于外部的外力,它犹如一种动力,能够推动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合法正当,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威慑力,如同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对于不法行为会有力的予以戳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虽然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受到了立案查处,但“漏网之鱼”仍然存在,“特权阶层”仍然存在,对一些官员处罚的“轻描淡写”也仍然存在,致使存有侥幸心理和抗拒法律的人会继续腐败。因此,只有在治理权力腐败方面敢下狠心,才能真正有利于遏制腐败。如上述意大利事件发生后,该国警方逮捕1350人,受牵连者约2500人,卷入了8个政党,5名内阁部长辞职,多名国会议员、高级官员和企业家受到司法调查、审讯、逮捕或拘留,这在意大利政界虽是一件丑闻,但惩治腐败的力度从中可窥见一斑。
二、建立以三权分立为中心的权力制衡机制是现代国家防止和反对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
一般地讲,国家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权力分立学说提出政府的三种功能(立法、执行、判决)应分别赋予三个政府机关(立法、行政、司法),其目的在于分割政府权力以便保护自由并控制专制,其在形式上要求独立,各部门不能有人员的重合,但它们还意味着互相依赖,以分享权力的形式保证制约与平衡,遏制腐败。
所谓权力,是达到所期望结果的能力,政治学中的权力通常被看作是一种关系,即以非他人选择的方式对其施加影响的能力;而制衡则是由制度性分裂所形成的政府体系的内部张力。
(一)三权分立是世界发达国家民主宪政的治国方略 三权分立,是人类最重要的政治文明成果之一。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西方现代文明。三权分立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怎样评价都不为过。其意义,不亚于人类第一次钻木取火。
三权分立是一个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权力体系。立法、行政、司法是国家机器的根本要素。早在二千二百多年前,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就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一有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其二有行政执行机能;其三有审判机能。”但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则是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来的。他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三者必须分立。并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三权分立的最本质特征是政治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这是防止政治权力重走专制主义老路的最有效的体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三权分立最早在英国宪法中得到体现。英国资产阶级为了清除封建专制主义对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经过长期政治斗争才最终取得这样政治成果。它不是哪一个智者发明的治国方略或政权设计蓝图,而是社会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演变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历史产物。英国的榜样和孟德斯鸠的理论概括,使这种先进的政治体制形式成为一切资本主义国家仿效奉行的共同模式。尽管各国情况不同,国③ 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也有著明显的差异,但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原则却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贯彻。
(二)要逐步建立、健全根据分权制衡原则设置的政府机构,切实保证体制内各国家机关不致越权或专权
不仅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而且“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第一,设立专门的立法机关,其成员由公民普选产生,以保证人民对其制约;第二,设立专门的行政机关,该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后者产生并对后者负责,保证其切实执行立法机关所代表的民意而避免专权;第三,设立司法机关,该机关由立法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保证司法独立,避免任何其他干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机关均应在同一政治平面作为政治互动,无所谓“最高权力”的优先存在。
(三)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元的社会制衡机制,切实保证人民从政府外部对政府进行民主监督
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集中体现在代议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约,也体现为各国家机关内部专职监督部门的活动,还须建立、健全政府外部的社会制衡机制,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公民及新闻媒体对政府的舆论监督。这就需要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的知情权;需要实行新闻自由,保障人民的议政权,使公民有权公开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
三、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民主反腐败才会彻底
“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这是胡主席在美国访问时多次说过的,其涵义不仅深,而且“覆盖面”还很广!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民主就是社会的阳光,没有民主这个基础和前提,所有设计和规划只能是技术层面的修补术,永远也摆脱不了人治以及人治下的法制窠臼,也永远无法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之下的法治。
一个真正的和最基本的民主社会首先要实现体制内的权力制衡。而要实现权力的制衡就必须有中立的文官系统、自立的司法系统、独立的反贪机构和以立法机构为中心的社会咨询机构以及受法律保护的言论、出版、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等等。民主没有特色,无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共和制等。仅仅是外在表现的不同,其内核绝对是一样的,否则无论怎样吹嘘和标榜,只能是专制的、腐败的和有违社会潮流的。也不可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可能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民主的功效之一就是实现权力制衡并在权力制衡的基础上达到社会意义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
当然民主并不是万能的,民主也有自身的缺点。在一些民主制度还不尽完善的国度,民主不一定就能实现权力制衡。如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里民选的领导人任期内往往掌握有近乎“绝对”的权力,并进而产生许多的腐败,如菲律宾、印尼等国。确实,民主和法制的确立需要一个过程,但我们要知道,没有民主就一定不会有权力制衡。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民主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而选择专制。而且,就像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民主还是一种费钱和费时的行为方式,也根本不符合效率的原则。正因为民主的费时和低效,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民主浪费了大量的资金、时间和效率,政府运作的低效使社会资源无法像专制国家那样得到迅速、及时、有效地利用,市场分配社会资源的优势一时还无法体现出来;也不能向专制国家那样集中力量办大事。所以,在社会发展初期,民主国家远没有专制国家发展的快。但是,当越过初期的发展阶段。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治、经济体制时,民主国家的优越性就会逐渐显露出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能够有效地弥补民主的低效,而民主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基础环境,而专制国家其不受约束的权力所产生的弊端也会逐渐显露出来,不但无法建立起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会产生无法抑制的各种腐败现象。最终经济的高速发展逐渐被各种腐败所侵蚀。专制国家的缺点和优点一样突出,都不可避免地重复着一个“兴勃亡忽”的周期率。正是由于专制制度的先天不足,其矛盾和潜伏的危机天天在增大,总有一天会像火山一样爆发,这是任何专制国家永远都无法摆脱的恶梦。
(二)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人民要有选举权,民主选举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
民主选举制度下,每隔一定时期就进行一次选举,候选人在一次选举中失败还可以在下次选举中获胜,而获胜的候选人也可能在下一次选举中失败。民主选举中,在选民平等参选、候选人自由竞争和被普遍认可的选举规则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构成了一个开放的权力结构,有效地防止了少数集团长期垄断权力。而且在民主选举制度下,掌权者只能在自己任期里组织政府而不能长期占有权力形成集权。
长期的权力集中,必然导致腐败,在一个集团长期控制政权的过程中,就会逐渐形成一个盘根错节的官僚特权集团。他们有着共同利益,利用垄断权力和地位进行权力分配。垄断集团把持国家政权必将导致国家的腐败。国家腐败不同于官员的腐败,其显著特征是它的政策总是优先代表少数特权集团利益。
而民主选举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自由竞争的选举,构建一个开放的政权,不使任何集团长期垄断权力。在民主选举下,任何个人或集团对政权的掌握只是暂时的。权力在不同时期被不同的人掌握,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权力垄断和腐败,使权力真正地为公共利益服务。
但中国选民的选举权利是非常有限的。2004年10月,中国修正了选举法,这仍然是一个恶法,全文只有7000多字。例如,正常情况,选民应该有21项民主权利,但在这部选举法中,选民的21项民主权利没有一项得到保障。没有保障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湖北省选举细则,全文只有6000多字,含糊其辞,令人不明不白。美国怀俄明州的选举法有13万字,这还不要说选举的监督、宣传、筹款、媒体报道等等。中国的选举法,所有的关键环节都没有如何操作的细节,如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投票程序、计票程序等等,这样的选举法在实际中不能使用。政治改革的核心说到底就是官员和公众之间要有权力授受关系。如果人民真正获得选举权,他们就会选出自己的议员、及政府官员;如果议员和政府官员要得到人民的信任和选举,他们就必须代表民众权益,主持公正,遵循法律。因此,把选举从人为操纵下解放出来,让人民真正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一场政治改革,也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最终体现。走到这一步就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成功。
民主是腐败的天敌,亦是腐败的克星,也许正因为民主具有这样的反腐败功能,所以要让民主真正成为腐败的天敌和克星,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们的社会还有很多很多的工作要做。民主的确是个好东西,但是,它是有条件的,只有将它真正付诸实施才会变成好东西。
四、结束语
总之,对腐败现象的蔓延,我们要正确认识其复杂根源,并对症下药,不仅治标,健全各项制度,更要治本,提高民众民主意识,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当然,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个任务尽管很艰巨,但可以相信,违背历史发展和基本人性的腐败是必然可以得到遏制的。林则徐说过:苟利国家生死已,岂因祸福趋避之。有位先哲还说过:位卑未敢忘忧国。让我们跳出狭隘的利益局限,站在人类文明之巅,为民族、为国家、为人的尊严鼓与呼,让科学与文明主宰我们头上的天空。
注释: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8页。
②日本的检查官作为独任制的官厅(一种机构),分别行使检察权,但它是全国统一的4级组织(即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检察厅),具有上命下从的关系,所以它是作为一个整体从事检察业务。日本检察厅作为行政官厅,以法务大臣为首长从属于法务省,服从法务大臣的指挥监督。日本为了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不受内阁政治压力所左右,《日本检察厅法》第14条规定:法务大臣对检察官的业务进行一般的指挥监督,而对每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只能由检事总长(最高检察厅长官,类似中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挥进行。
③刘玉安等.西方政治思想通史[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7页。
参考文献:
1.孙立平:《中国社会的腐败扩散令人心惊》,2006年9月29日,博客中国网,http://www.daodoc.com.net。
4.张宇燕、富景筠:美国的腐败与反腐败[J].《炎黄春秋》,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