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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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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你提出的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依据:
决定: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厅(局)章
年 月 日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没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3.其他。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4.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打印时删除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注意事项。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