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贸流通发展资金资助项目操作规程_深圳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34: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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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贸流通发展资金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深圳市培育新兴消费热点工作方案》(深府函„2016‟29号)和《深圳市扩大消费重点行动计划(2017-2018)》(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7‟83号)的精神,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经费。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并依法纳税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以依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助资金资助。

第四条 对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行政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的资助采取补贴形式。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资助项目包括:

(一)在本市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储或配送系统)

(二)在本市新建连锁门店;

(三)在本市新建或租赁粮食仓库;

(四)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有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深圳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储或配送系统,但不含批发或零售门店)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企业;

(二)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商业基础设施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装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项目内部使用的车辆工具和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人员工资、水电等运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连锁门店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连锁零售门店,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新建连锁零售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社区连锁门店,且新建的社区连锁门店营业面积在30-2000平方米,或新建的社区连锁餐饮店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

(三)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农产品专卖连锁店,且新建的农产品专卖店在100平方米以上。

前款规定的社区连锁门店是指开设在居民小区、城中村、工业园区等以社区范围内的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和促进居民综合消费为目标的属地型商店。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门店正常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门店装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员工资、水电等运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粮食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被认定为“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签订《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二)近两年按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

2017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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