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_公益林管护合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34: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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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编号:

甲方:习水县林业局

乙方:镇(乡、区)村委会

为切实加强我县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

[2009]199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新增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新增重点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管护区域包括村小班,分别是:村小班亩,村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元/亩·年,全年总额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乙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建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乱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

[2009]199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重点公益林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到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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