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预防性卫生监督”。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场所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下列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50m2以上的理发店、100 m2以上的美容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
(四)游泳馆;
(五)商场(店);
(六)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它公共场所。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
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设计审查与施工监督
第八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四)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等);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当场受理或在5日内作出“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十条 受理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和现场勘察。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以设计图纸审查为重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包括选址是否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是否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等。
(二)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包括功能间布局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共场所的性质、服务功能、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等。
(三)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内容是否完整,相关卫生防护措施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重点是审查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施设备,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主要卫生指标的设计参数核算。
第十二条 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后由申请者重新提出申请。
审查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需变更设计的,必须征得原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施工过程监督,主要是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共场所建设或经营单位应向原负责设计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三)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当场受理或在5日内作出“补正申请”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十七条 受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结合设计图纸,以现场审核和卫生监测为主,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功能间和专区(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间,清洁用具存放间、回收用具暂存间、公共卫生间、功能专区等)的建设,以及与公共场所经营性质、面积是否匹配。
(二)各类公共场所流程、布局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
(三)地面、墙面、顶棚、家具、防积水地面坡度以及室内装修装饰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各类卫生设施的配置是否齐全。包括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噪声控制、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二次供水等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机械通风系统是否满足正常需要,主要参数是否达标。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设施设置和布局、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安全性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未获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后由申请者重新提出申请。
验收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领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后方可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