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办法_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32: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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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

后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建设系指在天保工程区内实施的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营造林措施。

第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二章 抚育管理

第四条 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造林第二、三年要及时进行补植(播),树种以原造林树种为准。

第五条 要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工作,严格执行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文件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前3年每年进行2—3次抚育,刀抚和锄抚相结合,实施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抚育作业。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新造林地的管护,禁止开垦、放牧、割草、打柴等人为活动,搞好病虫及鸟鼠害防治。

第七条 全面推行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制,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经费到位、管护责任到位。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单位或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

第八条 加强公益林异地建设的管理。公益林异地建设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与异地建设施业区所在县(市、区)签订使用林地合同(协议)并经公证处公正,合同(协议)中不仅要明确异地建设的地点、规模、造林方式和管理办法,还要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双方要切实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九条 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州”的要求,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林建设的领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县(局)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省林业厅组织的对各地天保工程公益林核查,统一纳入年度营造林综合核查范围。

第十一条 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公益林建设达到纳入森林资源统计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时间,一般按照人工造林3年,封山育林5年进行。

第四章 建设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公益林,应纳入森林资源范围进行管理,及时核发林权证,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经费。第十四条 各市、州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公益林建设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公益林建设变化动态情况,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公益林建设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效差、严重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建设质量严重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公益林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和个人支付资金和报酬的主要依据;省级复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公益林建设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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