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成立背景_企业联盟成立背景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32: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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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成立背景

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在扩大就业、推动社会创新、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为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推动创新、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引擎,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激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一直都是本届政府着墨甚多的一个领域。国务院出台多项扶持政策,通过完全市场化的管理和运作,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与转型升级。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做好小微企业服务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力度落实好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推进大众创业创新,提升小微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抓住发展机会,由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高校,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共同成立“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有志于为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高校共同发起成立的民间性、互助性、公益性为主导的联合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积极搭建平台,激发创业创新;提供合作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双创服务,整合优质资源。”本联盟将严格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为会员提升自身的能力建设,提供优良的服务;逐步提高联盟的社会影响和整体实力,促进良好的、规范的小微企业双创新环境的形成。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四条

联盟的任务:

(一)开展政策法规支持服务:探索与研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理论与方法;提供有助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建议、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组织联盟单位,接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及专题研讨,提供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新模式的建议等。

(二)提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的专家咨询:紧密围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家咨询服务。

(三)建立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宣传平台:收集、整理、统计并发布国家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方面的法规政策等信息;收集并整理联盟会员单位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的相关成果,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模式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宣传各领域创业创新服务成果。

(四)组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交流培训:组织举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方面的高端论坛、双创服务成果展览展示、服务能力提升研修、专题研讨和专业沙龙等各类活动;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模式考察交流活动;加强联盟与其他地区组织、行业及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强联盟服务能力提升!

(五)开展创业创新服务项目对接:提供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机构国家荣誉类及资金扶持类项目对接!

(六)协同合作:开展联盟与相关部委业务对接,促进产业创业创新发展。其他符合本章程的业务。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五条

联盟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从事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工作的企业、研究机构及高校;

(四)企业、研究机构及高校在同行业中有相当的规模及业绩,具有较高的业内知名度;

(五)企业、研究机构及高校的领导同志具有远见卓识和管理能力,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联盟会员”的铭牌。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联盟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联盟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联盟章程,自觉维护联盟的权益、团结和声誉。

(二)积极参加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参与和促进合作交流。

(三)对联盟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为联盟的发展贡献力量。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联盟会员”的铭牌。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机构。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使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是本联盟的代表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可受委托代理理事长处理指定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热爱联盟工作,有奉献和开拓精神;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组建本联盟秘书处,并提名本联盟秘书长。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由理事会直接领导。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成员,交理事会决定;

(二)负责本联盟内部刊物、各种资料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三)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督促和落实决议的执行。

(四)处理理事会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联盟经费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理事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理事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组织理事单位参加联盟活动;

(二)联盟内部刊物、各种资料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三)对理事单位的日常服务;

(四)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设备及日常办公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际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不一致地方。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中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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