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_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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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第4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供地方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将本条例相关条文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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