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管理办法)_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实施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30: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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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青经投[2005]233号)、《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经投[2006]338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现制定格尔木市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核准

1、项目核准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

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和资源配置的预审意见; 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项目核准程序

①企业投资建设应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须按照《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及《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②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③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④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核准。(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⑤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3、项目核准条件及效力

⑴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 符合国家宏观调空政策; ④ 地区布局合理;

⑤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⑥ 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⑦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⑧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了有效保护;

⑨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⑵项目申报手续

①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③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报。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④对应报政府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督、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4、项目核准要求

项目核准机关根据《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中相关内容确定对项目核准。核准机关是指市发改委和具有部分工业领域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贸委。

二、项目备案

1、项目备案所需条件 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④符合国家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有关要求。

2、项目备案内容

⑴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备案机关的要求填报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6份。

⑵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A、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

B、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起止时间; C、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D、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E、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F、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G、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3、项目备案程序

①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管理权限直接到相应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③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备案条件确定是否给予备案同意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在登记备案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在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填写不予备案的理由和依据。

4、项目备案要求

⑴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⑵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金融等部门应依据备案管理机关出具的备案意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审查意见和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备案管理机关。⑶完成备案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地统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和项目报建手续。

⑷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1年,自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盖章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⑸已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如确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其中项目法人变更、建设规模调整和建设地址变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5、项目备案权限

①《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市经贸委办理备案手续,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项目及投资额较大,需在省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银行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可在省经委备案。

②企业投资建设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综合利用及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③对于不涉及上述两条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市经贸委办理备案手续。

6、其他

①项目建成,原则上要求各相关部门对项目自行组织单项验收,市经贸委不再组织综合验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综合验收的项目,市经贸委可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市经贸委在备案表中注明。

②市经贸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不得拖延项目备案时限。

③项目备案时限应严格按照《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时限执行。

④该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三、相关附件

①格尔木市工业项目申请核准、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和程序。②《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 ③《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④《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⑤格尔木市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⑥格尔木市工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⑦格尔木市工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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