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贷款_青银行贷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30: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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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共青团山西省委、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精神,满足广大农村青年的创业资金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结合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是由高平市共青团组织审核推荐,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用于我市青年创业发展的贷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青年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至40岁,无不良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青年创业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办法,即贷款审批后,借款人与信用社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确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随用随贷,随时偿还。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条贷款准入条件。符合《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青年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信用记录;

2、创业项目若需经工商、税务部门等有权部门登记注册的,必须办理合法的登记注册及年审手续;

3、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拥有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资金总需求的35%(属大学生和参加劳动就业部门培训的可降低至30%),并具备投资小、见效快、风险小、收益高等特点;

4、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了基本账户;

5、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能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担保,是信用户成员的信用户贷款无不良记录;

6、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额度。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不超过5万元,一般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短期、中期。短期是指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是指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根据借款人用途和经营特点确定,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采取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

第七条贷款利率。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可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优惠,由联社信贷部门制定利率,信用社按制定利率执行。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照《高平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申请表》和《借款合同》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信用社应当对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对挪作他用的资金应当提前收回。

第三章贷款方式

第九条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的贷款方式:

(一)小额信用贷款方式,每人或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五户联保贷款方式,每人或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保证担保方式,由团干部、政府公务员、教师、医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团干部最多可为5个(含)农村青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务员、教师、医生为一对一担保,每人或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四)抵(质)押担保方式,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及担保物实际风险状况确定,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程序。

(一)3万元(含)以下贷款

1、创业青年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团委申请。

2、乡镇团委审核把关无意见后,填写《高平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申报表》统一推荐至当地信用社;

3、创业青年凭《高平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申请表》,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要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2)合格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创业项目内容;

2)创业项目预测的收入、支出、盈利情况;

3)项目投入概算,其中自有资金款项必须达到35%以上;

4)还款来源;

5)如需依法获准经营的还需提供营业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等

(3)如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如保证人的身份证、工作证。

4、所在地信用社接受创业青年的借款申请后,按照调查评级、评级授信、发放贷款流程操作,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办理。

(二)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贷款。

1、借款人向乡镇团委申请,经审核无意见后上报团市委审批;

2、团市委审批后,填写《高平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申请表》统一推荐至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联社客户部指定机构负责调查工作;

3、经两级团组织审核,创业青年凭《高平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申请表》,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

4、所在地信用社接受借款人申请后,按照调查评级、评级授信、发放贷款流程操作,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向团市委反馈。

第十一条信用社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信用社要对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者提供“农村青年创业信贷绿色通道”。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优先调查、优选审查、优先发放贷款。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如恶意逃废贷款债务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信用社办理的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不良贷款率达到5%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贷款不良率降到3%以下后方可恢复办理。

第十五条各级团委和信用社,对借款人获得贷款后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工作,建立借款人信用记录。团市委与市信用合作联社每季召开一次协调反馈意见会,研究问题安排工作。发现信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第十六条信用社应建立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台帐,定期核对,以加强对借款人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共青团高平市委共同协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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