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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采砂案例论文
俞佳炎 201497141
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 水工14-4
[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和各项建筑蓬勃发展,砂石作为一种天然建筑材,价格也一路上涨,由于利益驱使,非法及过度采砂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了一个全国普遍的问题,而因之造成了堤防破坏、损毁农田、威胁防洪安全,甚至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应严肃对待非法、过度采砂,充分认识其严重危害,并采取相应的积极对策,为合理、合法采砂,经济发展与河流健康运行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非法采砂、过度采砂、行洪、水土流失、生态破坏、规划、监管 [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家水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水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一、二级干支流河道的非法采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由于基建及市政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总量的不断增加,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中小河道砂石资源的无序开采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公路铁路跨河桥梁上下游禁采区内滥采乱挖,造成河床下降、堤脚冲刷、边坡失稳、桥梁承台暴露等防洪及工程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2年2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长江通州区五接镇段大李港口下游500米水域实施采砂吹填。经初步调查了解,采砂吹填行为是某施工队经营者王某所为,且无长江采砂许可证,有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嫌。在多次教育、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 2012年3月5日决定立案查处。经查,自2012年2月16日至3月1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长江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沪嘉“106”号(单船2台泥浆泵采砂动力为60马力)等采砂船三条擅自在长江通州区五接镇段大李港口下游500米水域实施采砂,约采砂6600立方米; 2012年4月4日至5月23日,约采砂100000立方米。累计采砂约106600立方米。2012年7月15日,该局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壹拾伍万元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局于2012年11月23日依法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壹拾伍万元罚款及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壹拾伍万元。法院受理了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以(2012)通非诉行审字第0798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2年12月20日,当事人缴纳了壹拾伍万元罚款,加处的罚款法院仍在执行中。
[结论]适当开采河道砂石不仅不会对河流造成大的影响,还有利于河道疏浚,但非法、过度采砂则会造成各种资源、生态、社会问题,甚至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应正视非法、过度采砂的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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