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理财私募基金体系概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私募基金全体系”。
加强监管,规避风险,建立代客理财私募基金体系
2010-04-27 09:28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30日 07:24
专家认为,目前大量存在的、以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为主业的私募基金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定位。
两次“探班”经历仍难令王先生打消对这家所谓的私募基金的怀疑,但对方承诺的高额投资收益率也着实令人动心。究竟能不能做这笔委托,背后有哪些风险,王先生决定向基金业和法律界人士进行咨询。
通过查询北京市工商局的网站,王先生发现,北京中景某某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日期是2009年3月3日,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法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家庭服务。
“该公司没有法律主体地位,不适用于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一旦受托人的资产出现问题,将不能受到这些法律的保护。”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一语道破其中要害。
根据现在的《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有股份制公司和合伙制公司才能成为合格的私募主体,而且对能设立私募基金的主体给出限制,只能是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这意味着,目前大量存在的、以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为主业的私募基金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定位。
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春指出,鉴于非金融机构受托进行理财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在实践中也处于监管盲区,其代客理财的法律主体资格的不明确性导致它的信息披露既不对称也不透明,而且分成的公平程度存在疑义。由于该种代客理财形式的合法性尚待商榷,加之受托理财机构相关信息的不公开性,委托人交付的本金的安全性和保底条款未必有保障,一旦与受托理财机构发生纠纷或出现赔偿事宜,委托人请求理财机构返还本金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会有一定的困难。
欧阳春通过研究中景某某公司提供的《证券投资合同》指出其中一些漏洞,如要求委托人预先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对赔偿能否进行的执行能力。这很有可能出现以“免费再做一期”这种说法来逃避承担30%亏损额的责任。还有一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例如诉讼成本由投资者单方承担。在这种投资关系下,客户必须自担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公司很可能利用条款漏洞逃避责任,客户的利益较难得到有效保障。
而通过电话进行募集更不可靠,有一定的公募性质,这就违背了私募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宗旨。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友兵认为,以电话、网络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不满足私募的要求,属于私募范围公募化,违反了国内只有银行和上市公司才有资格公开募集资金的原则。
此外,不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而宣称利用内幕消息可以保障投资收益,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
陈友兵认为,上述中景某某公司自我推销的操作手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会对三公原则、投资人利益造成损害。
另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基金业人士表示,很多地下私募基金性质的资产管理
组合已经发展成为所谓的“庄家”,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而隐身地下,逃避监管,成为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但现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尚无权威数据。2001年,时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发表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对尚处于朦胧期的中国私募证券基金市场规模进行了“抽查”,当年的市场规模已达到8000亿元。2009年3月,来自第三届私募基金高峰论坛的消息称,仅深圳一地,规模以上私募证券基金超过500家,管理规模约4300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50%。
目前,整个私募基金行业乱像纷呈,分散账户、内幕消息、与公募基金暗中对倒等侵权、违约行为,存在非法操纵市场的嫌疑,在引发股市泡沫的同时,也严重侵害到投资人合法利益。
王连洲建议,投资者在选择私募为理财对象时,一定要选择那些有信托身份、有职业执照、有银行托管的正规私募,千万不要贪图高收益而贸然相信那些“灰色”机构。
我国私募基金的优势与风险2010-1-20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摘要]私募基金这一概念之所以日益受到国人的关注,或许并不在于它是一种较为新颖的集合投资方式,而更可能是因为它的“私募”特征。对于长期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内经济体制和思维方式来说,后者的冲击显然更为显著,也更容易使人们的神经处于敏感状态。在这种氛围下,“私募”令人联想到“暗箱操作”以至于“非法操纵市场”等情境或许也是情有可原的。
[关键词]私募基金基金市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优势风险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相对于那些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以一种非公开方式的,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保守估计,中国现有地下私募基金的总量在2000亿元左右,而按某些业界人士的估计,可能高达5000亿元,其总量远远超过在交易所挂牌的封闭式基金。地下私募基金之所以能如此火热,其原因在于私募基金完全是由市场需求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优势
私募基金会在我国以如此迅猛的速度增长不仅是由于市场的需要,而更重要的是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总体而言,我国私募基金有如下特点:1.针对性强: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实现了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别化。2.灵活性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资更具有隐蔽性,投资组合随机应变,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更大。3.激励性好:在投资与经营过程中一般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主要的收入则是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4.非公开性:即不是通过公开方式寻求投资者购买的,而是通过私下的方式征询特定投资者并向其中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发售的,因此一旦采用任何公开方式进行发售就属违法违规。5.募集性:私募基金虽私下发售,但发售过程是一个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的过程,由此有3个重要的规定(1)特定投资者的数量不能是3个、5个等少数,而应是有限的多数;(2)基金单位应是同时并同价向这些特定投资者发售,在同次发售中,不得发生不同价的现象;(3)基金单位发售的过程同时是一个基金资金募集的过程,因此存在一个“募集”行为。受这些规定制约,私下“一对一谈判” 或少数几个合伙人形成的集合投资所形成的资金委托投资关系,不属于私募基金范畴。6.大额投资性:私募基金受基金运作所需资金数量和投资者人数有限的制约,通常对每一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数额有较高的限制。7.封闭性:私募基金一般有明确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得抽回投资本金,除非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解散基金。8.非上市性:私募基金一般是非上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来获得回报,但不可能获得上市价差收益。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
与此同时私募基金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问题,随着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其原本存在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过度投机等风险增加,同时也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增加,如果监管不当,甚至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可能。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不断发展过程逐步改进的,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2.私募基金透明度低,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基本不受限制,因此投资风险相对较大。3.私募基金的整体表现优于股票指数,整体风险低于股票指数。4.私募基金之间投资收益和风险差异很大,远远大于共同基金。单个私募基金的巨额亏损事件时有发生。
四、我国私募基金的建议
随着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私募基金还将不断的发展,同时在各个方面也需要不断完善及更新。加速私募基金合法化,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应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没有必要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可以像共同基金一样,采用特定的契约型法律形式,单独立法。发展私募基金,必须面对私募基金规模扩大后,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和社会影响扩大化。海外市场主要通过两方面的限制来控制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一是限制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格和数量。二是限制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募集渠道。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不允许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而且控制单个私募基金风险所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和分布面,避免投资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按照目前我国状况,隐身的私募基金投资行为难以监控。加速私募基金阳光化发展,有利于监管机构了解其投资动向,对其违法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从而降低私募基金市场操纵的风险。此外还要通过限制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人资格,和建立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程序等,解决国有资产外流的问题。
在“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上,有关人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的有关章节进行了讨论,其中一章恰恰是专门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其中涉及到投资人数、投资者最低出资额、基金设立管理等细节问题。许多业内人士指出,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将加快私募基金合法化、市场化的步伐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国外私募基金运作机制对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监控的启示
2010-3-12 9:57 黄莺
摘要:本文从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入手,对比国外私募基金,从法律、政策、金融手段、信用制度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关键词:私募基金,运作机制,风险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发展滞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非正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先期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司也有相当部分转为私募证券基金。
一、国外私募基金运行机制
(一)设立程序与组织结构
私募基金一般由两类合伙人组成。第一类称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相当于基金经理,指的是创设基金的个人或团体。一般合伙人处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动及日常管理。第二类是受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受限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基金的投资活动。在筹划设立私募基金时,一般合伙人通过与受限合伙人签订《合伙人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在前期准备就绪后,就可以出售基金单位了,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出售的规定非常严格,不允许私募基金进行任何的广告宣传。投资者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投资:(1)依据上流社会的所谓可靠信息;(2)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经理人员;(3)通过其他的基金转入;(4)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一般合伙人向事先确定的每—个潜在的投资者送交私人募集的买卖契约文件(包括《合伙人协议》),向他们提供与有经验的投资者进行面谈的机会,或者提供投资咨询。最后,与投资者签署《合伙人协议》,吸纳投资者的资金。这样,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二)运作特点
1.严格限制投资者的范围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富有人群,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收均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2.封闭式的合伙基金
私募基金大多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
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
3.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
私募基金基本上都是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无须像公募基金一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4.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市场,投机性强。
私募基金的背后一般没有实物资产支撑,专门在金融市场从事各种买空、卖空交易,并从中获取高额的投资收益。尽管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雇用专业人士负责基金管理,采用精确的数量模型,对投资交易实行所谓的程序化投资决策管理。
二、我国私募基金风险
对比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金融市场以及信用制度种种因素的不健全,是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面临更大的风险。
(一)法律与政策风险
私募基金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其实质是一种私募融资。我国基金发行的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而这样的私募基金没有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现了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政策处于调整和规范中,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富豪,一旦规范化之后,将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资将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资金会受到约束。
(二)市场风险
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目前中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三)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
三、对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监控措施
(一)推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在资本市场中,设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解决困扰已久的不少问题。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谓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与保障契约自由之争成为伪问题;
(二)大力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西方的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认为,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主要是私募基金投资者成熟、有理性,能够承担风险,自己具备了对基金经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能力。
(三)加快金融创新
畅通私募基金的正常融资渠道,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监管,以防止私募基金过高的财务杠杆比例操作,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尤其是创新一批规避投资风险的金融工具和市场,以利于私募基金合理控制风险和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