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相关计算标准_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27: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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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相关计算标准

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工资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一到四级伤残:(设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Y;四川省人口预期寿命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为Z;)

1、护理费: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

(其中完全护理依赖不得低于14个月,大部分护理依赖不得低于10个月,部分护理依赖不得低于6月。)

2、伤残津贴:

(其中一级伤残待遇不得低于100个月,二级不得低于90个月,三级不得低于80个月,四级不得低于70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Y×Z×0.3(月),职业病加发0.3月;并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不得低于10个月。

4、如已装伤残辅助器具可以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补助费用!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享受待遇

1、子女未满18岁的,计算到18岁;

2、其它亲属,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招用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遭受工伤伤害的农民工,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和相关待遇支付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作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按照前款的计算办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增发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二)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三)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待遇。

(四)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在待遇核定时提出;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由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均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农民工工伤,待遇问题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待遇问题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

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

川劳社函〔2007〕425号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生活护理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2007]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川劳社办[2004]7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保障工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出发,主要明确规定了三点:一是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对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通知》明确了具体计算办法:

一、伤残津贴费。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二、医疗补助金。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

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依照计算的年龄差及护理等级,一年发给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4、10、6个月。

四、辅助器具更换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人员,可以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以上规定,明确了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待遇的条件标准和计算办法。全省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凡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均应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

此复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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