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谈安乐死合法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安乐死合法化之见”。
从刑法谈安乐死合法化
【摘要】自从1986年夏素文安乐死案以来,加之近年邓明建弑母案所引起的广泛讨论,我国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不断。本文主要针对安乐死从刑法层面阐述、分析安乐死的合法性,本人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我国刑法,且具有一定合理性,应该将其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刑法
一、安乐死的简述
什么是安乐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二、外国安乐死合法化情况
安乐死并非中国“出土”,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事实上外国对安乐死早有研究。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2001后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在2002年9月实施条件严厉的合法化安乐死。病入膏肓或无法治愈的一名成年病人,智志若清醒又能自我决定,可由一名医生从旁协助,了结生命。2008年11月,美国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刑法分析
(一)安乐死无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要讨论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必先从其有无社会危害性开始。
安乐死是当事人在明知自身疾病无法医治且备受病痛折磨的情况下,经其请求由医生帮助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也就是说安乐死是当事人对自己生命的自决行为。那么安乐死只是为了避免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这对患者来说是一种解脱,也是对其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有利无害;对患者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社会来说,这节约了社会资源,可以把这部分资源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二)安乐死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我国刑法对安乐死并无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安乐死是不违背刑法的。但是我国对于相关安乐死的案件都以故意杀人罪处罚,这其中的合法性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三)安乐死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实施安乐死,是基于痛苦难忍的患者的同情,怜悯,帮助人员主观上并无害人及危害社会的恶性,相反,如果对施予帮助安乐死的人员定罪量刑,事实上也就是对于人们这种对于患者的同情与怜悯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它所导致的结果只会导致患者苦不堪言,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因此,我认为安乐死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四、结语
以上是基于刑法层面来阐述的,安乐死不符合犯罪本身各方面的特征。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在刑法上是可行的。但是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中不能马虎,一定要制定详细、科学的规定,避免心怀不轨者利用安乐死进行违法犯罪,同时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司法,保证安乐死制度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