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伦理学角度下安乐死的审视综述_安乐死伦理分析综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23: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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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伦理学角度下安乐死的审视

摘要:安乐死在我国受争议已达近百年之久,本文在对安乐死进行深入的伦理学思考后,主张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是对人类死亡的提高和进步,其核心是保障死亡的质量,体现了人类死亡的尊严和体面。它涉及伦理学、哲学、法学、医学等多个方面,但受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水平、国民素质和文化观念的制约,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还有很长路要走。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生命权;自主权

在我国的医学领域中,一方面,在有条件的大医院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生命”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的方式已经使用已久。至少在我国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已有不少人持支持态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安乐死是否合情合法却依然是一个空白,但随着人们对自身生命价值进行反思,人们对生和死的观念有了根本的转变,对生死问题开始了公开、认真的讨论与研究[1]。1 生命论

生命论是围绕如何看待人的生命而确立的理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及生命价值论三种基本观点。正是人们对生命的态度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发生着改变,才有了安乐死的提出[2]。也正是因为人们对生命的意义有着不同的理解才使得安乐死这个问题充满争议。

生命神圣论认为,生的权力是人的基本权力,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它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药王孙思邈也说过:“以为人命至贵,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故以为名也”。该理论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人的生命,重视保护人的生命,不允许对人的生命和死亡有任何触动和侵犯,不允许对人体有任何改变和修补。

生命质量论认为生命不是绝对神圣的,应通过生命质量评价来衡量生命价值,认为有价值的生命才是神圣的,而无质量、无价值的生命并不神圣。人们开

始不仅要求活着,还要求活的更好;人们不再要求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生活水平,人们更期望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更加完美的生命,活的更舒适,死的更安逸。这个观点就要求我们在医疗工作中不仅要解除患者的病痛,维护和延长患者的生命,更需要促进患者生命质量的提高,争取使人处于最佳生命质量状态。

生命价值论是以人具有的内在与外在价值来衡量生命意义的一种道德观念。生命价值论为全面认识人生命的存在意义提供了科学的论证,帮助医疗卫生人员在竭力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对那些濒于死亡的患者做出生命价值的判断。借助现代技术,挽救有价值的生命,是具有道德意义的,而延长一个无价值的生命,增加社会不必要的负担,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2 安乐死问题的争论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即“没有痛苦的死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其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传统医药伦理学认为人的生命权之上,在“生命神圣论”的基本要求下,任何对病人生命造成损害行为都是坚决不允许的。古希腊著名的希波克拉底医生曾公开宣誓:“我绝对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因此医务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不惜一切代价去挽救患者的生命,而不管这种艰难的生命维持给病人和其家庭以及社会所造成的巨大的物质和精神负担。

但这仅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如果将其绝对化,便会走向极端。众所周知疾病是不能被完全消灭的,那么临床上遇到不治之症的病人如何处置呢?诚然,我们不会鼓励一个人轻而易举地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我们在对待生死的问题上,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应该不能违背的,就是尊重病人起码的自主权,让病人掌握自己的命运,因为法律应该相信,而且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也是这样,一个人自己是关于自身利益问题的最佳判断者。安乐死的核心是使病人安乐地死去,本质上不是让病人从生到死,而是从痛苦到安乐。正如培根

在《新大西洋》中指出:“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们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们的健康,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此时医生仍然是救人的白衣天使而不是杀人的黑色幽灵,他们让病人提早安详地结束生命而不是继续延长这种痛苦,这是对病人的关怀,这是一种变相的医生为病人减轻痛苦的方式,这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尽管在先进的设备仪器的辅助下,人类的生命在延长,死亡在推迟,但新设备、新疗法的使用,使病人对药物的依赖日益增强,机体的免疫能力、抵抗能力却在日益下降。现代医学无限制地依靠先进的医疗科技工具、手段干预、阻止生命的自然进程,患者本身的利益被忽略掉了,医学科技与人道主义的距离越来越遥远,而安乐死正是给了医务人员职业伦理一种新诠释[3]。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我们已经认识到死亡不简单是一个生命的毁灭,更一般意义上讲是一个生命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生命的自然归宿。衡量一个人的生命的价值应当坚持生命长度和生命质量的统一。当一个人的生命变得不再有价值而自愿选择快乐地死亡时,这时医生保住生命的行为难道不是违背了病人基本的自生命主权吗?应该说医生的职责不是增加病人的痛苦而是想方设法减少病人的不适,我们要极力尊重这种独立的、自主的生命权。“哀莫大于心死”,当一个人认为自己已经死了时,这种内心的痛苦是远大于肉体上的痛苦的,这时死亡对他来说就是一种快乐。我们之所以对这种想法有怀疑是因为我们只关注生的态度,而总是忽略死亡的意义。生命完整的意义不仅存在于充实的生活、发展中,还包容于生命的终结、更替与繁衍中。圆满的死亡,对活着的人是一种鼓舞与允诺,请不要忘记“死是生的本质意义”。我反而觉得实施安乐死并非是对生命的亵渎,而是在你即将离开人世时,给予你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使人更因死的可能及必然而使生活更有意义,并使病人更珍惜生活与生命。3 安乐死合法化困境的伦理学思考

我国支持安乐死的理论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与人们的情感冲突。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人的生命不仅是属于自己,还包括一个人对自己的亲人、对自己所在的集体都是有千丝万缕互相依存的关系,子女若支持父母实施安乐死,则会被

视为“不孝子孙”。

社会上也有一部分民众由于担心被人利用而导致“合法杀人”而反对安乐死[4]。实施安乐死首先需要的是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而我国现在的医疗技术和检测手段还不够发达,距离准确诊断安乐死病例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再者由于部分医生职业道德的缺失,医疗事故频频发生,医患关系紧张,导致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这也是很多人反对安乐死的原因。但我们要如何避免安乐死的泛滥正是法律应该考虑的,而不是通过立法手段禁止安乐死。

截止目前已经有荷兰、比利时、瑞典、美国等不少国家立法确立了安乐死的合法性,但安乐死进行立法必须要十分谨慎。从2002年下半年起,不到1年的时间里,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然增至约7000人。但是紧随其后,却出现了荷兰老人移民“大逃亡”。对比国外安乐死的司法实践可以给我国的立法工作带来一些启示。第一,安乐死的申请程序上必须严格把关,确实是患者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同时经过与患者的多次沟通交流和专家组的反复讨论之后才能作出最后决定,而不能是无自主意识的重残或痴呆的婴儿或处于不可逆的昏迷中的植物人。在请求程序上应当由患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除非由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委托人是按照患者真实的意愿申请安乐死才可实施,否则便是不合法。第二,当个人的生命没有尊严,活着是对生命和人格的侮辱时,国家确认病人得到正确诊断,也必须确认病人的痛苦确实来自疾病本身,这种疾病可以是肉体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病人的主要亲属也都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对病人安乐死。第三,个人对生命的权限应当是只要个人不属于依法被剥夺生命权,只要他还有求生欲望,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将他置于死地,绝不能以所谓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正当权益[5]。有些患者在面临实施安乐死时,常常临时恐惧而放弃原先的决定,此时医务人员必须对是否对患者实施安乐死进行重新考量。

“安乐死”是有积极的意义的,在严格条件的限制下,将“安乐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安乐死的医学伦理问题已论述清楚,但是很多技术操作难题还有待深入研究和探讨,如怎样建立健全安乐死的法律制度;患者的自愿如何表达;以怎样的方式来实施安乐死。但这些因素只涉及到安乐死合法化的现实可能性,并不

足以动摇安乐死合法化的根基。随着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我国在经济、法制、医保体制的健全,越来越多的人是会接受安乐死,这只是时间上出台迟早的事情而不是应当与否的问题。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做出严格、细致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完全可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4 结语

泰戈尔曾经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的人才能正确把握。我们无法逃脱死亡,但我们应该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在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正确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那么我们真正把握了自己生死的权利,一种寻求尊严的权力,并且这种权利带给我们的是生命的安乐,而非死亡的痛苦。

[1]杨

桢.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半月刊,2009, 11(15):266-267.[2]施 韬.从生死观谈安乐死的对象及权利[J].卫生职业教育,2009,27(16): 158-159 [3]周 帼.安乐死的伦理思考[J].理论界,2009,9:81-82.[4]刘艳蕊.安乐死的伦理思考[J].传承,2010(11):136-139.[5]伍自强,杨 彪,等.我国第一例安乐死引发的伦理思考[J].2009.11:17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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