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_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23: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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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管理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至贷款本息到期收回或信用结束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控、帐户监管、问题贷款处理、本息清收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信用社对本级审批和上报审批(咨询)的信贷业务负有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落实贷后管理有关制度。

(二)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等情况;落实审批内容,定期联系客户,收集、整理、报告客户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客户到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对企业改组改制、重大人事调整、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

(三)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的跟踪检查。

(四)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适时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定期检查客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收集、整理客户档案和有关资料。

(五)风险预警。排查信贷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风险,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风险。

(六)制订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

(七)分析辖内行业风险。

(八)总结、报告贷后管理经验教训。

(九)其它。

第六条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信用社对辖内所有贷款直接进行贷后管理;县级联社对辖内贷款的贷后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对审批发放和上报咨询的贷款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会计部门负责配合贷后管理部门严控资金流向,做好账户监管、本息扣划工作;稽核部门对贷后管理进行再监督,负责对贷后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贷款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稽核检查。

第三章 贷后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信用社根据贷款额度、贷款风险程度确定贷后现场检查频度。

(一)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一年至少检查一次,100万至500万元的半年至少检查一次,500万元以上的至少每个季检查一次;

(二)每个信贷网点对前十大户贷款应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三)建立信贷关系未满一年的新客户贷款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四)出现逾期、欠息等风险问题、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要随时检查;

第九条客户经理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逐户录入贷后检查信息,在贷后管理中发现风险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县级联社每年组织对辖内贷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陆信贷管理系统对贷后管理记录信息和信贷员工作日志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价,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情况。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辖内重大信贷风险要专题研究、制订解决方案。

第四章风险监控、处置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客户资金账户信息、贷后检查、客户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化解、处置信贷风险。

第十二条 发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要及时采取停止发放新贷款、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抵(质)物或增加担保人、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 对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或其他临时性风险因素,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同时采取要求追加抵(质)物、增加担保人或停止发放新贷款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在接到下一级贷款风险处置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系统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前一周、前一天、当天和逾期第一天进行提示,信用社应根据系统提示及时向客户及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

第十六条 客户由于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按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或再融资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规定不能办理展期或再融资贷款的,信用社应行使抵(质)押权利,追溯保证人责任。

第六章再融资贷款

第十八条 再融资贷款是指因借款人一时难以一次性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向其发放的用于归还原贷款本金的贷款。

第十九条 办理再融资贷款必须有利于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清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办理再融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好,能够主动配合信用社提出按时、足额的还款计划;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三)重新办理贷款手续;

(四)贷款抵押、担保有效;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对该笔贷款的本金压缩比例不小于20%(含);

(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合同期限(包括展期期限部分);

(八)贷款利率至少上浮10%;

(九)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

第二十一条再融资贷款的贷款手续。

(一)完善格式合同,如实填写再融资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项应直接写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

(二)原合同已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信用社在办理再融资贷款手续时,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合同已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要与质押人重新签订质押合同并办妥交付或登记手续;原合同已由第三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必须与保证人重

新签订保证合同。上述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可以是原担保人,也可以是新的担保人,但都必须符合信用社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如再融资贷款只归还原借款合同项下部分本金的,无论是新担保人还是原担保人提供担保,均不得免除原借款合同项下担保人对未清偿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

(四)资金要实际划付,不得采取空转的方式。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不宜采取扣款方式,而应以借款人主动开出支票或亲自签名支取存款等方式还款。

第七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按照“真实反映、区别对待、依法合规、化解风险”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进行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对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和保全。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要按有关规定对贷款进行实时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 对过去的不良贷款要锁定余额,分清责任,加大清收力度;对新增的不良贷款,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贷后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信用社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贷后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实时、准确地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的;

(三)在贷后管理中隐瞒问题或不及时反映和处理问题,造成贷款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四)对不良贷款管理不严,清收不力,造成信贷资产恶化或资产损失的;

(五)遗失贷款原始档案资料,对信用社利益造成损害的;

(六)信用社认为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后管理责任移交制度。因原贷后管理人员工作岗位正常变动时,应做好贷后管理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移交制度。对于不良贷款移交给不良资产管理部门的,要逐户鉴定不良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不良贷款抵押担保情况、风险状况,明确成因,界定责任,明确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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