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法一指引”与基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变化_三办法一指引试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22: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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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一指引”与基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变化

“三办法一指引”是我国信贷业信贷管理模式的重大革新,对于调整与完善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商业银行产生了积极影响,有效引导和促进了基层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本文主要就我行前阶段贯彻执行“三办法一指引”的情况,分析研究目前基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所发生的变化。

资金需求测算更加合理

“实需实贷、实贷实付、实付实用”是确保信贷资金运动合规的三个关键环节,其中“实需实贷”是源头、是前提,只有“实需实贷”了,才能坚持“实贷实付、实付实用”,才能避免贷款挪用、囤积或将贷款违规流入房市、股市等。我行是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基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几乎占公司贷款的全部,执行“三办法一指引”以后,我行坚持“实需实贷”的理念,根据客户真实、合理需求发放贷款,不搞贷款“垒大户”,不“过度”授信。同时,在贷前调查、审查环节,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给出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建立测算模型,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若为集团客户的,则按总行相关制度进行统一授信,审慎确定客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凡客户需求或经营单位提出的需求与测算结果出入较大的,均须说明原因,如申请理由不充分,我行将严格按照流贷相关制度规定不予发放或不超额发放授信,使贷款额度的确定从简单粗放转变为合理精细。

贷款用途监控更加有效

“三办法一指引”将贷款资金的支付划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其中“受托支付”的提出,颠覆了银行贷款支付管理的传统概念,这种支付方式虽然手续繁琐,但确立了银行对贷款支付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地位,使贷款支付管理变得严格规范,是“实贷实付、实付实用”的制度保障。过去由于业务竞争等原因,一些优质强势企业,由于在银行融资渠道较多,很容 1

易在多家银行取得贷款,让银行在信贷管理尤其是贷款支用环节的监管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往往将贷款一次性转入在他行的同名账户,银行因为担心优质客户流失,在考虑到企业经营正常,具备还款能力且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只能被动接受这一行为,从而对信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即使是一般的企业,在过去没有“受托支付”方式之前,实际都是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也是难以落实。

“三办法一指引”对固定资产贷款、个人贷款统一规定了“受托支付”标准,对流动资金贷款也提出“受托支付”的原则性规定,为银行和企业双方选择贷款支付方式立了规矩,避免了因贷款支付方式不明确、不规范导致银行与企业之间在贷款资金使用权上的博弈和随意性。目前我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和个人贷款完全依据银监会的相应办法选择执行相应支付方式,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个人贷款除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形式外,均以“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的主要贷款品种,对防范贷款资金被挪用、促使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意义更大,我行根据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原则精神并参照同业做法,自行确定了“受托支付”的标准。另外,为适应贷款支付方式的转变,我行还对贷款格式合同进行了修订完善,无论是借款人“自主支付”还是贷款人“受托支付”,均需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银企双方在贷款支付方式上规范操作。“受托支付”方式和制度的确立,使我行发放的贷款绝大部分纳入了“受托支付”的控制范围,有效增强了我行对贷款支付的主动控制能力,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我行贷款资金监管难的问题。

信贷内控管理更加完善

“三办法一指引”的贯彻实施需要具有全流程、精细化的信贷管理体系,需要加强贷款用途管理,改变传统用款习惯,监控贷款资金的流向。为适应这一要求,我行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

责机制,初步完善了我行相应内控管理体系。随着“三办法一指引”深入贯彻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还将继续加以完善。

我行目前的主要做法:一是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经营单位成立了固定资产贷款放款管理评审小组,专门负责放款调查审查工作,小组成员至少三人,包括评审小组组长、主评审员、协评审员,评审小组组长由经营单位负责人担任。二是在经营单位、信贷管理和运营部门落实分工协作,实行了严格的“层级管理、流程控制”制度,即在贷款资金支付审批上采取了不同层级对应不同金额权限的管理措施,设置了经营单位负责人、分行放款中心主任、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信贷执行官四个审批层级,凡“受托支付”的贷款,会计运营人员必须根据经有权审批人书面签批后进行支付。三是要求“受托支付”随放款资料一起审核,由分行放款中心审核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三办法一指引”规定,经审核合规的在信贷管理系统生成的《放款通知书》上注明贷款支付方式,分行运营部门须根据放款中心提交的《放款通知书》办理发放与支付,如采用“受托支付”,负有根据支付指令正确办理支付的职责。四是在贷后管理环节,主办客户经理负有及时监控资金流向,核查资金流向合规性职责,包括建立和登记贷款资金使用跟踪台账,对贷款资金流向实施动态持续的跟踪检查,对于关联企业或因特殊情况需同名划转的,还必须搜集下一手的划转凭证和交易资料,以确保贷款资金不被变相挪用。

(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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