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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实验中学
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补充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一致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所涉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彰显力度之大、决心之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省市区结合该规定,出台了落实八项规定的监督检查办法,采用明察暗访等形式狠抓作风建设。
按照市区关于加强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对严肃工作纪律补充规定如下:
学校管理中将严格按照《济宁市实验中学质量管理督查实施细则》和《济宁市实验中学教职工考勤办法》(2011)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处罚。对旷工、旷课,上班时间擅离职守,上网玩游戏、炒股、私人聊天,上班干私活等违纪现象,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部门和个人的评优树先资格,个人考核只能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下档次,按照学校规定加倍实施经济处罚;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全区、全市通报的部门或个人,还要按照精神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扣发个人精神文明奖分别为1500元、3000元。
济宁市实验中学
201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