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腹中导致医疗纠纷,医院存在那些过错?(以案说法)_护理过错医疗纠纷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21: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胎死腹中导致医疗纠纷,医院存在那些过错?(以案说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护理过错医疗纠纷”。

胎死腹中导致医疗纠纷,医院存在那些过

错?(以案说法)

(作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 罗李)

案情简介:

孕妇名叫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家住泸州市****,从2007年至今一直在山东省**市工作并办理相关工作手续,其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地均为山东省**市。

2016年3月,孕妇预产期将至,因考虑到回老家泸州市***生产比较方便且胎儿已经38周大,之前的产前检查共7次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经朋友介绍得知泸州市**医院的妇产科比较出名且为泸州市重点专科,故孕妇及家属便认定在该医院进行产检及生产。

2016年3月10日晨,孕妇基于信任关系到泸州市**医院办理了孕检手续,由门诊妇产科的赵某某医师接诊。孕妇就诊当天行彩超检查,报告单上写明“脐带绕颈”,家属均觉得情况比较严重,非常紧张,不知道会不会危及到胎儿的安全,毕竟怀胎近10月,非常的不易,均格外小心。之后,孕妇遵医嘱行乙肝两对半、HIV、TP检验,血型检验,凝血酶原测定,尿检,胎监检查等,虽然从报告单上仅看得知“脐带绕颈”、“尿检WBC +-15Cell/uL”属于异常之外,其他因家属不懂医学便不知具体含义。而且,当时在给孕妇做胎监时是一个女生操作的机器,赵某某也没有亲自操作,但胎监报告单却写明操作者、诊断者均为赵某某,也没有任何人签 字,不知道这个女生是否有操作胎监机器的资质及是否操作无误,家属之后对此提出异议。

当家属把上面这些检查结果拿给赵某某看后,赵某某均告知检查都没得问题,检查一切正常,也没有交待其它事项,就让孕妇及家属径直回家了。

2016年3月12日,孕妇感觉到下腹隐痛,都非常担心胎儿出现状况,故孕妇一家再次来到泸州市**医院检查,再次行彩超检查,医生却告知“未见明显胎心博动”、“宫内单死胎”,胎儿已经死亡,孕妇及家属都无法接受这个沉重的打击,怎么才1天多点时间胎儿就死了。因为打击太大,孕妇几次晕倒,之后医院为孕妇办了入院手续。

事发后,家属非常想不通,怎么才1天多的时间,一个怀胎10月,一切检查都正常的胎儿会死亡,故家属对孕妇在2016年3月10日的就诊记录和3月12日的住院病历进行了封存并全程录音。当家属找到赵某某时,要求查看3月10日对孕妇王某某的相关就诊记录时,医生却说家属拿来无用,不愿意拿出来,经过家属几经要求,最终把门诊日志拿了出来,但从3月9日至11日的记录中却没有孕妇就诊的任何记录。为此,医患双方产生纠纷。律师介入:

医疗纠纷发生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接受患者方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该案件的承办律师。提出疑问及初步陈述: 针对孕妇在泸州市**医院诊疗的经过以及医生的诊疗行为提出如下疑问及陈述,并希望得到医院合情合理的回答及解决:

1、从3月10日起,胎儿的一切检查赵某某均告知为正常,为什么才1天多的时间,胎儿却已经死亡,医院必须给出合理解释。

2、2016年3月10日,孕妇及其家属亲自找的赵某某医师,挂了号,做了检查等,为什么赵某某的“门诊日志”记录里却没有孕妇关于就诊时的“临床表现、体征、诊断及处置”的相应记录,也进一步说明接诊医师没有对孕妇王某某进行正确的体格检查、诊断等,医院是否存在隐匿病历等情况?

3、2016年3月10日,孕妇在孕检时,彩超报告单上明确写明胎儿颈部见“U”型压迹,CDFI也显示颈部探及血流信号,也写明胎儿存在“脐带绕颈”,家属方对于“脐带绕颈”都认为是异常现象,为什么医生告知一切正常?之后嘱孕妇回家,也没有进行任何交待。

4、胎监检查并非接诊医生赵某某操作及诊断,没有她亲自签字,为什么在胎监报告中显示操作者赵某某,诊断者赵某某?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医院使用无资质人员进行操作和诊断,没有对孕妇进行正确的诊断与检查。

5、2016年3月12日的彩超报告单中提示颈部见“U”型压迹,宫内单死胎,表明检查时胎儿存在绕颈1圈、胎儿 已经死亡的事实。为什么在2016年3月14日的分娩记录中却写明“脐带长约65cm,绕颈3圈”?只能说明胎儿出生时存在绕颈3圈的事实。试问当时诊断胎儿绕颈1圈且已经死亡,不会动,为什么生产出来却是绕颈3圈?完全可以说明当时彩超诊断存在着误诊。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妇产科学》第六版之论述,已经非常明确将“脐带缠绕”定性为“脐带异常”,也就是说“脐带绕颈”是一种异常,而在整个就诊过程中赵某某却未将这一“异常”情况告知孕妇,却一直告知情况一切正常,也未进行任何操作及治疗,更没有进行任何病情及处理方式的交待。而根据医疗常识及诊疗常规“脐带绕颈”、“颈部探及血流信号”等表明产妇已经产生高危因素,而接诊医生未引起重视,只说胎儿一切正常,却放任“脐带绕颈”这种高危妊娠的情形存在,也没有告知脐带绕颈随时可引起胎儿宫内窘迫,特别是孕末期的脐带缠绕,对于胎儿则是非常危险的,缠绕较紧者可影响胎儿缺氧,甚至胎儿死亡。而接诊医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却未告知孕妇存在高危因素、未告知随时进行复查、未告知孕妇存在脐带绕颈孕妇应该如何进行处理、观察等,其行为侵犯了孕妇的知情同意权,因此可以看出接诊医生已经明显地违反了诊疗常规,也未履行其应尽的告知义务。

如果接诊医生告知孕妇存在异常、存在高危因素,也会 让孕妇一家产生高度警觉,会严密观察孕妇的一举一动或马上住院观察行胎心监护或到上级医院进行就诊,明确病情,保证胎儿的安全等,其接诊医生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孕妇的知情选择权。而接诊医生却一味地告知胎儿一切正常,导致现在胎儿死亡的严重后果。

按照正常的医疗常规及处理方式,接诊医生应当告知:⑴孕妇随时发现母子异常应随时及时就诊,否则会出现危险。⑵孕妇目前检查显示存在“脐带绕颈”等对于母子而言的高危妊娠异常情况,孕妇一家应予以高度重视,否则“脐带绕颈”等可能出现危及母子生命的情形。⑶孕妇应遵医嘱做好胎心监测,随时来院监测胎心,密切关注胎心变化。⑷孕妇应养成数胎动的习惯,每天早、中、晚固定选择一个时间数3次胎动,每次数1小时,并仔细记录每次胎动次数,当发现胎动异常时及时医院就诊。⑸孕妇应保证充足的休息,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避免胎儿长期处于过度兴奋、活跃的状态,从而减少脐带绕颈的危险。等。。。然而纵观孕妇的整个就诊过程,接诊医生却告知一切正常,未履行其作为经验丰富的医生应尽的告知义务,却让孕妇回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没有预见与回避风险,存在明显过错。

如果医院如实告知相应危险情况,也许就不会出现胎监死腹中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 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前述几点均表明泸州市**医院在对孕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违反了医学常识、基本诊疗操作常规,未如实向孕妇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到其应有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胎儿的死亡、致孕妇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的严重后果。

胎儿还未出生就死亡了,胎儿是孕妇经过近十个月的妊娠和精心护理而成的,是孕妇夫妇爱情的结晶,当孕妇及家属怀着喜悦和期盼的心情在最后一段时刻迎接即将出生的小生命时,却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胎儿在即将临产时死亡,对孕妇及家属的精神损害不亚于胎儿出生后死亡。所以,医院在此次诊疗过程中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下载胎死腹中导致医疗纠纷,医院存在那些过错?(以案说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胎死腹中导致医疗纠纷,医院存在那些过错?(以案说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