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十堰市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_紧缺人才引进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21: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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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改善人才环境,完善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绿色通道”,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为建设鄂豫陕渝毗邻地区中心城市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市直本级非参公管理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型人才是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3、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内重点行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5、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二、引进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紧缺专业技术型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五年以上服务期协议或合同,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引进人才在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享受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博士(高级以上职称)每人每年2万元,硕士(副高级职称)每人每年1万元的人才专项补贴,连续发放3年。

(二)引进人才可享受由市政府提供的5年使用期的保障性住房,相关经费由市财政核销。

(三)随调配偶具有编制身份,且符合相应调配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根据市直单位空编情况,按照人岗相宜原则进行安排;随调配偶为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安排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随调配偶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确需协调安排工作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予以协调。

(四)子女需进入我市就读(入托)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优先就近妥善安排。

(五)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申报中级职称可不受事业单位申报职数限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 2 聘。

(六)引进人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可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对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直至达到15年。用人单位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保险。引进人才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引进人才同时享受人才关爱定期体检制度。

(七)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三、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引进高层次紧缺型人才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二)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接受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筛选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并根据专业特点对候选对象进行岗位技能测试和考察,确定拟引进对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和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分别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核批准。

(三)经批准引进的人才,编制、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引进手续。

(四)引进人才经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凭相关资料在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从严控制。对个别专业技术较强的事业单位引进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可根据岗位急需,暂时突破编制限额,再逐步调整到编制以内。中小学引进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编制计划,根据学校专业和岗位需求,在年度补充教师编制人员计划总数内安排。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可突破编制限额先办理编制手续,再逐步调整到编制以内。

(二)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需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联合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优惠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每年应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交紧缺专业人才的使用情况及优惠待遇落实情况报告。引进的人才服务年限不满5年的,收回已经发放的补助奖励。

(三)建立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引进人才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和人才业绩评估机制,并每年定期更新、制定、发布紧缺人才专业需求目录,对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四)人才专项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 4 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优惠待遇、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除追回违规所得外,还将对其责任人要按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及外籍人才的引进,实行一事一议;

(二)已经享受用人单位优惠工资待遇及住房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人才补贴及周转房待遇;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 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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