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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地区的土地改革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由于经济、政治状况和社会、历史条件都有许多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特点,党主张采取更加慎重、更加和缓的政策和步骤。特别是对于西藏地区,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但西藏地方政府中的反动分子一直阻挠改革。
为了等待西藏领导人员的觉悟和其他条件的成熟,直到1956年中央还告诉西藏地方政府,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还可以不进行改革。但是,农奴主贵族中的反动分子,不仅反对在西藏进行土地改革,而且勾结国外反动势力策划“西藏独立”。1959年3月10日,他们在拉萨发动武装叛乱,叛乱还蔓延到西藏其他一些地方。中国人民解放军奉命迅速平定了叛乱。3月28日,国务院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6月,自治区筹委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此后,民主改革有步骤、有区别地陆续展开。
西藏地区民主改革的中心任务是把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党在西藏农村中的阶级路线是:依靠贫苦农奴和奴隶,团结中等农奴(包括富裕农奴)和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击叛乱的和最反动的农奴主,彻底消灭封建农奴制度,消灭农奴主阶级。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全区基本上完成了民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