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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与章程内容
一、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包括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外资企业办理。
2.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法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2.设立程序
(1)提交可研报告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提交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媒、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申请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①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外资企业章程;
④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⑤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⑥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⑦ 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⑧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①、③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②、④、⑤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3)审批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4)颁发批准证书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5)办理设立登记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生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外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内容
1.章程的内容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及住所;
(2)宗旨、经营范围;
(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组织形式;
(5)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6)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7)劳动管理;
(8)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9)章程的修改程序。
2.章程的审批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