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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黑龙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和相关政策
第一条 认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
贷款,努力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医科大学国
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组织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履行《国家助学贷款
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和内容,及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注重工作实
效,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我校受理单位被指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大庆校区委托大庆分
行。
第六条 学校负责受理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将有
关资料和审核意见送至受理银行。
第七条 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比例情况和借款学生违约等情况,经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贷款数额。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还款,6年
内还清。
第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展期一次,且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之
和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贷款学生个人全部负担;国家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对学生诚信和金融知识的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入学和
毕业教育之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协议中相关义务。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 凡属我校学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在校期间全部或部分学
费,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必须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向上;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品
行端正,尊纪守法,诚实可信。
第十四条 遵守合同条约,履行合同条款,按时偿还贷款。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向学校和银行提供以下个人资料:入学通知书和/或学生证、有效
居民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父母户口、身份证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受到
校规校纪处分的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的学生,应视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或劳动能力,以及发
生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留学等情况,学校按规定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
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必要资料,领取有关材料:(A4纸复印)
1、申请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或/和学生证(复印件)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乡、镇级以上行政部门签发)(原件)
3、申请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原件)
4、申请学生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和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
5、申请学生的父母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或户口(复印件)
6、申请学生近期彩照1张(一寸)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合格后,学校负责为贷款学生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
1、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年级辅导员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
贷款银行全面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最新有效的通讯方式。
2、介绍人:指负责助学贷款部门的教师,其职责是为申请贷款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
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在学校的组织下,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办理贷款手续。
1、学校负责贷款部门收到各学院学生申请贷款资料后,根据协议审核后,同意上报贷款
银行。
2、贷款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学生申请贷款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下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由学校组织申请贷款学生填写有关手续,助学贷款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3、贷款银行对合同、借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将款划入学费专户内,不经过贷款学生本人,由学校计财处负责为贷款学生出据学费证明。
4、贷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应办的手续
1、贷款学生毕业后,应将变动情况,如:联系地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等书面想学校
贷款管理部门和银行通报,每变动一次,通报一次,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2、贷款学生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还款金额和利息存入指定开设的银行活期储蓄帐户或信
用卡帐户,贷款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可由贷款人所在就学的院校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和工作单位,贷款银行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3、贷款学生毕业前应当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贷款学生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贷款学生就业单位出示《用人单位协助催缴国家助学贷款通知书》,由接受单位协助按期催缴。如果贷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不提交上诉文件,学校不能为其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四、以上细则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主,并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