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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辖消费类贷款,防范贷款风险,满足员工不断增强的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根据《贷款通则》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六项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消费贷款是专指为职工购房、购车、子女结婚、上大(中)专院校资金不足而开发的消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职工消费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职工;
2、借款申请人无违规、违纪现象,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申请人具有代发工资账户,并提供同意从其工资账户扣收贷款本息承诺书;
4、借款用途为购房、购车、子女结婚及上大(中)专院校费用;
5、购房、购车的能支付消费项目的首付款,签定并提供购买协议;
6、子女上大(中)专院校的提供录取通知书或缴费证明;
7、该业务需到营业部进行办理。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额度
第四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正常退休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按照合同签定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的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贷款方式采用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工资保证。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一、质押担保、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按照正常贷款抵(质)押比率执行。
二、工资保证贷款按照以下额度掌握
固定工、合同制职工最高不得超过万元,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消费项目的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总消费项目的70%。
代办员、临时工最高不得超过万元,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消费项目的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总消费项目的70%。
三、贷款额度应控制在通过测算每月归还本息额,不超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八条职工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办理职工消费贷款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证明;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意见及借款人向财务科提出,并征得同意的自愿用工资偿还贷款本息申请书;
(四)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购房(购车)协议或合同,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校缴费等证明;
(五)购房、购车的,应提供不低于首期付款的相关凭证;
(六)以抵(质)押方式申请时,提供抵(质)押物相关资料。
代办员、临时工办理职工消费贷款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证明;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意见及借款人向财务科提出,并征得财务科同意的自愿用工资偿还贷款本息申请书;
(四)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购房(购车)协议或合同,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校缴费等证明;
(五)购房、购车的,应提供不低于首期付款的相关凭证;
(六)两名固定工同意提供担保意见书或抵(质)押物相关资料。
第五章贷款偿还方式
第九条贷款偿还方式统一实行分期按月还本付息。
第六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拒绝或阻挠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三)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危及贷款安全;
(四)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拆迁、出租抵押物;
第十一条借款人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执行当期工商业贷款利率;
(三)从借款人工资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六)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