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开展林木种苗执法检查”。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指林木种子是指什么?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种子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3、林木种子用种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根据《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规定,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监督抽查制度。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委托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大造林使用林木种苗监督抽查力度,不断提高林木种苗质量,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关系苗、人情苗,切实繁殖腐败行为。
二是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凡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林木种苗应附有标签。
三是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四是实行林木种苗订单制度。
五是实行林木种苗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六是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追踪制度。
6、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7、苗木标签应标明哪些内容?
苗木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8、哪些是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9、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10、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