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复工验收标准(修改)_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14: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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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煤矿复工前要对井下各系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有自查报告;建立健全专家排查隐患及会诊制度,专家要对煤矿各系统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会诊,形成会诊报告。

2、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1)、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出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司机、监测监控工、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刮板输送机司机、掘进机司机、支护工、打眼工、爆破工、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类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防爆胶轮车司机等各工种均有操作规程,有学习、贯彻记录。(4)、作业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巷道布置与用途、煤岩特征、断面形状与尺寸、巷道支护、掘进方式、掘进通风、灾害防治与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工作面布置、开采范围、采煤方法及工艺流程、顶板管理、通风管理、灾害防治与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如遇地质构造发生变化、过断层、过空巷等情况必须有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要进行审批、贯彻学习。未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内容不符合实际不予复工验收。

3、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1)、各煤矿必须设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矿长安全资格证,技术负责人要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或相应的职称证书。矿长、副矿长及总工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矿领导配备不齐全、矿长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或证件过期不予复工验收。(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设有安全、通风、生产技术、机电、调度等机构,并且部门负责人要有安全资格证。(3)、各煤矿及时将矿领导和井下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报旗煤炭局培训中心备案。(4)、煤矿要及时对各工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全、数量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予复工验收。(5)、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并及时上报旗煤炭局培训中心。(6)、新招用的人员煤矿要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井下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做好培训记录。

4、安全费用提取及工伤保险(1)、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3)、各煤矿必须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在1个月内报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备案回执报区域安监站存档,凡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煤矿不予复工。

5、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危害的矿井;煤层自燃发火期小于、等于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2)、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4)、煤矿必须按照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并将鉴定报告报旗煤炭局备案。(5)、煤矿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与本企业和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及时进行审查备案。(6)、矿井必须制定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内容包括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冲击地压的监测监控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应及时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学习。

6、煤矿的证照(1)、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煤层、开采范围与现采煤层、范围一致;采矿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2)、矿长安全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参加复训。(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开采煤层、能力)与实际相符;在有效期内。(4)、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煤矿证照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予复工验收。

7、有反应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每季度与旗煤炭局交换一次。(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图纸应符合实际、及时填绘;比例尺1:2000或1:5000;以地形图为底图;标明重要的地面建筑,如建筑物、民居、铁路、公路、水系及各种管线,废弃的井口、钻孔、水塔、电线杆等;标明特有的地貌:塌陷坑、积水区、矸石山等;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井下所有巷道及采空区;标明井田边界线、保安煤柱的边界线。(3)、采掘工程平面图:图纸应符合实际、及时填绘;比例尺1:1000、1:2000、1:5000,多煤层开采须分层绘制;以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标明煤层编号、井田边界、保安煤柱边界;标明井筒位置、倾角、现有巷道、硐室,主要巷道注明名称、巷道交叉、变坡以及平巷的特征点等;标明煤层平均厚度、倾角,煤层露头线、煤层变薄区、歼灭区,煤与瓦斯突出区、发火区、积水区,陷落柱和岩浆岩侵入区及各种地质构造;与矿井的相邻关系。(4)、通风系统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标明风流方向、测风站、风速、风量、通风设备、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和火区位置与范围。通风设施主要包括永久密闭、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风门、风桥、调节风窗等。通风设备包括主要通风机型号、功率及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等。(5)、井下避灾路线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标明发生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在巷道交叉口处及避灾路线延线都要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标明各种救灾仓库、物资的存放地点;反风时的避灾路线。(6)、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供电电源来源、电压等级;变压器型号、容量、电压等级;高低压开关柜、编号、型号、用途(符合类型及功率);电缆型号、电压等级、截面和长度。用电设备及电气开关名称、型号、功率、负荷。(7)、有反应实际情况的其他图纸:巷道布置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下运输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8、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1)、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各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煤矿矿领导带班入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煤矿每月要安排矿领导带班计划,煤矿矿领导必须按计划带班入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做好记录。无矿领导带班制度或带班制度不完善不予复工验收。(2)、各煤炭企业要建立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班前会制度、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班组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班组学习培训制度、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制度、交接班制度、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班组长负责召开班前会,并做好详细记录。班前会议室视频必须与煤炭局联网。(3)、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检身清点制度,检身记录要真实、规范,检身房要24小时有人值班。在入井检身地点要设置宣传栏、张贴符合现状的井下避灾路线图。(4)、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井下爆破作业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5)、放顶煤开采设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复并严格执行开采设计中规定的安全专项措施,加强通风、防灭火、爆破预裂等方面的现场管理,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擅自组织生产。

9、矿井一通三防管理(1)、各井工煤矿必须有合理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完善可靠。严禁违反规定串联通风,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功率不小于11千瓦的对旋风机,风筒直径不小于500毫米,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或“三专”供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中央变电所、硐室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矿井必须具有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反风演习。按照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件的规定矿井主要通风机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每3年至少检测1次。(3)、煤矿要建立健全瓦斯检查和测风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检员和瓦检仪器,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多功能气体鉴定器进行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瓦检报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矿井每十天要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记录要有各测风点巷道断面、风速、风量,矿井总进风量、总回风量,要对有效风量、漏风率进行计算。瓦斯检查制度不完善,瓦检员无证或数量不足不予复工验收。(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掘进工作面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台多功能气体检测仪。(5)、煤矿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现采工作面采空区、老采空区必须安设束管监测监控系统,并定期对气体进行抽样分析。(6)、凡是井下存在火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的煤矿,要提供准确的火区位置图,制定严密的火区防灭火方案,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伍进行灭火处理,待隐患彻底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7)、采区上层煤存在火区隐患的煤矿,在火区未彻底治理完成前,不得进行生产或联合试运转。待火区治理完成后,经专家论证无安全隐患的,并经相关部门验收批复后,方可进行生产或联合试运转。(8)、煤矿要建立健全粉尘检测制度,定期对井下巷道进行冲洗,降低粉尘危害。(9)、煤矿要有完善的井上下防水、排水、消防洒水系统,并且要有防治水的安全措施。(10)、煤矿井下要有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并有防灭火措施。

10、机电设备管理(1)、矿井必须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2)、井下机电设备要完好并有检查记录,铭牌、责任牌、完好牌、警示牌必须齐全,并有专人管理;机电设备必须有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3)、煤矿风机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及泵房要有专人值班,各种记录要齐全。(4)、煤矿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矿用机电设备和电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煤矿许用电缆。(5)、煤矿用空气压缩机要选用、采购具备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螺杆机型,井下使用的还须具备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立即停止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所有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要按照《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及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件的规定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每1年至少检测1次。(6)、井工煤矿主要巷道(除回风大巷外)、作业地点必须安设满足工作要求的照明设备。

11、运输提升系统管理(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必须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箕斗的必须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的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专用人车按规定进行试验,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斜井或立井提升的矿井要设置信号装置,电气信号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79条规定。所有提升运输设备都要按照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件的规定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按期进行检测。(2)、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开展运输工作,严禁非防爆机动车辆入井,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防爆机动车辆入井作业。凡使用无轨防爆胶轮车运输的,必须参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原则上每间隔30-50米设置减速带,巷道拐弯处必须设置拐弯标识、反光标识、紧急避险缓冲设施等,井下车速不得高于20公里/小时。防爆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持有防爆胶轮车司机证和驾驶证方可上岗。煤矿人员必须乘用专用人车出、入井,严禁超员运输和搭乘其他车辆出入井。煤矿必须成立运输车辆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使用工作。煤矿所有防爆车辆必须由车队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各种设备、各类车型的操作规程必须齐全。辅助运输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煤矿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无轨防爆胶轮车管理制度,对所有车辆进行编号管理并登记造册。制度中必须包括车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每班入井前检查制度及车辆交接班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车辆行车中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刹车失效、行进中爆胎、转向失灵、车辆失火等)。煤矿斜井井筒或巷道斜坡倾角超过8°且连续坡长超过200米时,严禁使用胶轮车运输。煤矿斜井井底拐弯处必须设置防跑车缓冲紧急避险设施(避险硐室、沙墙、轮胎等),巷道斜坡倾角大于5.7°,连续坡长大于300米时,煤矿应根据本矿实际,设置合理可靠的防跑车缓冲紧急避险设施。

12、顶板管理(1)、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回撤巷道、巷道交叉点、掘进工作面和顶板破碎带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采掘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坚决杜绝空顶作业。掘进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松软煤岩、顶板破碎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临时支护措施。

(2)煤矿巷道进行锚杆或锚索支护后,必须对锚杆的预紧力、锚固力以及锚索的张紧力进行检查验收,锚杆、锚索的抽查率和合格率必须符合要求。(3)、井下存在大面积空顶的煤矿,要制定大面积冒顶防治措施,设专人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4)、各煤矿要严格执行鄂煤局发〔2011〕12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预防煤矿顶板安全事故。安装完善顶板压力在线监测系统,并与旗煤炭局联网。(5)、井工煤矿要在综采工作面末采之前必须编制完成《综采工作面末采及回撤期间的支护方案》和《综采设备搬迁及安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进行综采工作面搬迁及安装的煤矿的施工队伍必须进行备案。

13、采空区和塌陷区管理(1)、采空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及时与工作面进行隔离,构筑符合《规程》和鄂煤局发〔2007〕68号文件要求的永久性防爆密闭,并经救护队验收合格、挂牌管理。(2)、凡采空区上方有裂隙、塌陷的煤矿,要派专人管理定期观测,及时进行填充、压实,防止采空区漏风和地表水溃入井下造成事故。(3)、上组煤层房柱式开采已形成采空区且现下组煤层长壁式开采的煤矿,要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经专家论证可行,并经有关行业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上组每层为综采采空区的煤矿,下层煤开采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上层采空区的水、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探测,排除隐患后方可进行开采。

14、防治水(1)、矿井应当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受水害威胁的程度、威胁范围以及水害威胁方式。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2)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①矿井充水性图;

②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凡存在老塘积水、采空区积水的煤矿,还要提供准确的井上下对照图、水患位置图以及相邻矿井关系图。煤矿要按《规程》要求制定防治水措施。

(3)受奥灰水威胁的矿井,要对本矿水文地质进行补勘,编制奥灰水影响评价报告;带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分别编制带压开采可行性评价报告,经论证可以带压开采的,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5)、煤矿要按照鄂煤局发〔2010〕17号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可靠的探放水措施,并修订完善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严格按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执行,并要做好探放记录;煤矿进行超前钻探时,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测有害气体。煤矿掘进头要有超前钻探钻孔深度探测工具,探测工具长度不低于50米。探放水措施不完善、超前钻探钻孔深度不足不予复工验收。

15、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各煤矿必须与专业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2)、各煤矿要成立辅助救护队。救护队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煤矿辅助救护队员必须加强培训和演练,并能够熟练使用救护装备,救护装备要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建立保养台账。(3)、各煤矿要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计划进行事故救援演练,演练结束要编写演练报告。汛期防洪防汛预案的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设备设施、防汛物资等符合要求。(4)、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隔绝式自救器,且备用量不低于入井人数的50%;入井工人全部配带经检验合格的自救器。

16、煤矿安全系统建设(1)、建立健全瓦斯监测制度;安全数字监控能够正常运转,并与旗煤炭局监控中心实现联网;主、副井口和监控室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并且要有满足视频监控的光照强度的照明设备;甲烷及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它类型传感器在规定时限内标校且备用量充足,能够实时监控上传数据;煤矿不得擅自改变各类安全数字报警限度,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设置井下系统及传感器。监控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齐全。监测监控系统未与旗煤炭局监控中心联网不予复工验收。(2)、人员定位系统必须运行正常,并与旗煤炭局监控中心实现联网。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矿井主、副井口,井下各要害场所,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安装人员定位读卡器。地面监控主机必须能查询井下适时人数,井下人员所在位置,每个人的行走轨迹等。(3)、各矿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矿内外通信系统完好、畅通。(4)、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17、存在以下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的,不予复工(1)、超层越界开采的。(2)、未经审批井下进行房柱式边角煤回收的。(3)、联合试运转到期的。(4)、未取得竣工验收批复的。

未经验收擅自复工的,按相关规定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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