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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基站租赁合同
移动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甲)方: 承租(乙)方:
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
鉴于:
1、甲方系出租房产的完全合法、排他的产权人。
2、乙方为发展移动通信事业、增强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效果,增强信号覆盖,改善周边的通信环境,需租用甲方场地。
3、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流电源)接入提供方便;机房电源单独计量,接入工程费用、计量设备费用及电费由乙方支付。如需用到甲方电源的,电费收费标准按照1.2元/月(包含电损、线损、线路维护等公共部分)电费由乙方按月向甲方结算;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收的物业服务费发票;电费支付方式:(现金/转账)。
2、通信机房对防雷、静电有专业要求,甲方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 供方便。的全部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2、乙方因网络调整需要提前解除协议,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多支付甲方2个月的物业
服务场地租金作为补偿。篇3:联通通信基站站址合同
江苏联通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东辛农场九十六大队基站)
签订时间:2013年 4月 签订地: 连云港市新浦区 1 甲方: 江苏省东辛农场
地址:江苏省东辛农场东方中路26号邮编:222000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朝阳东路29号邮编:222006 为促进本地区通信事业发展,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鉴于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及其附属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乙方同意承租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1.1该场地位于东辛农场水产公司,面积为: 92m2 ;附属房屋 / 间,面积为: /。1.2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该证明,并向乙方提供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1.3场地的租赁按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由法定责任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条 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第三条 租赁期限 2 3.1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13年4月20日起至2033年4月19日止。
3.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 1 日内将场地及附属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包括场地、房屋租赁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的使用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年(大写: 陆仟元整/年,含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乙方支付第一合同年的租赁费,每合同年协议期的第一个月,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乙方在收到票据一个月内支付当期使用费。
4.3甲方账户名称: 江苏省东辛农场 开户银行:灌云县农行东辛农场支行 银行账号: ***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租赁发票,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 场地使用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及其附属物。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场所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须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另行提供一处同等条件的场所给乙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改造搬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免除搬迁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免除 3 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因政府整体规划导致租赁场所被动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 5.1.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装修,设备搬运、安装,挖掘、填埋线路管道)和运行维护;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提供乙方光缆、电缆接入路由;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5.1.3甲方保证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否则,甲方愿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5.1.4 若遇出租场地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总租金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1.5 其他: /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5.2.2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5.2.3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5.2.4 其他: /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 / 千瓦的交流 / 伏三相四线供电容量。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应每 / 月按国家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合法有效发票。(2)乙方接引外电 4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七条 场地及房屋转让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转让上述场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7.2甲方转让场地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8.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每逾期一天,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500元。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电费,逾期支付超过三十天的,每逾期一天,则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3 若甲方对本合同出租场地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则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总租金,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地震、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必须进行变更或者延期的,由甲乙双方依法予以解除、变更或者延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