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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 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本行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营业网点为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第四条 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社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第六条 发起(接收)农信银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称为发起(接收)行。第七条 农信银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第八条 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农信银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
(二)具有开办业务相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第十条 农信银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农信银支付系统条件的机构,申请开通农信银支付业务时,由总行以文件形式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报备,说明拟开办业务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农信银中心审批后正式开通。
第十一条 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变更和撤销由总行按照上述流程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处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农信银汇兑业务包括实时汇兑和特约电子汇兑两种方式。实时汇兑方式为汇入行已接入系统,汇入行号由10位数字组成;特约电子汇兑方式为汇入行未接入系统,汇入行号由7位数字组成。
第十三条 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单笔额度10万元以下无需授权;10万元(含)-200万元需05级柜员授权;200万元(含)以上需02级与05级“双授权”。
第十四条 对于挂账的汇兑来账,柜员可以发起退汇交易将资金退回原汇款人账户,对退汇的来账业务应查明原因,做相应业务处理;特约电子汇兑来账需退汇时,应直接使用往账交易进行退回,不得使用退汇交易。
第十五条 当日发出的汇兑业务被农信银中心拒绝,系统会自动冲销,若冲销失败,需发起行手工启动“往账冲销处理”交易,将款项转入“待解付款项”账户中,柜员可以从“待解付款项”账户中重新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或将款项退回汇款人账户。
第十六条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应实时监控在农信银中心的清算资金,余额不足或过大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后做相应调整。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的往账业务因清算账户余额不足,出现日间排队,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足头寸的,汇出行应对排队业务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发起的往账业务,清算余额不足时,将自动被冲至农信银汇兑挂账户核算,汇出行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汇出行因操作失误造成业务重复发送或金额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农信银中心尚未清算的,将业务退回汇出行;已清算的,将“紧急止付通知”转发汇入行。
汇入行收到“紧急止付通知”,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做退汇处理;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拒绝退汇,将结果告知汇出行,同时协助汇出行与客户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省中心应依据农信银中心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进行账务核对,发现不符,及时核查。核查后仍不符时,以农信银中心对账单为准,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每月初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应将上月清算账户对账结果,通过系统“清算账户余额对账回执”反馈农信银中心。每年初5日内,将上年末对账单加盖业务公章后报送农信银中心。
第二十二条 入网机构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一)查询、查复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二)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三)特约电子汇兑业务只能对来账业务发起查询;
(四)查询、查复书需配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二十三条
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授权员、经办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实行业务经办、复核和授权三者分离。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入网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支付结算业务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
(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
(三)查询、查复不及时,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
(四)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
(五)影响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给对方造成损害;
(六)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汇兑业务中,入网机构之间发生争议,农信银中心负责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