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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1、借款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向所在院系部提出贷款申请,经院系部同意后,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调查表1-3》,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籍卡、学生证复印件;
(2)父母(或配偶)出具的同意贷款证明书及父母(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借款人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加盖公章);
(4)贷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见证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复印件等;
(5)教师和学生见证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如实完整填写《调查表》中有关见证人一栏的内容,签署意见,加盖私章。
2、院系部审核后加盖院系部公章,并提供学生的成绩证明,报学生处审查;
3、学生处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由贷款银行审批;
4、贷款银行进行初审,合格者签署贷款合同,填写贷款凭证;
5、贷款银行在批准贷款的申请表上加盖公、私章,连同批准发放贷款学生的名单通知学生处;
6、学生处公布贷款审批合格学生名单;
7、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8、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按时还息;
9、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确认;
10、毕业后,贷款学生按规定还款还息。
注意事项:
1、毕业班严格控制国家助学贷款人数;
2、一年级新生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3、二、三年级办理比例不超过该年级学生人数的5%;
4、国家助学贷款只用于解决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三、担保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信用贷款,大学生以自己身份、人格和信誉为担保,即可获得助学贷款,但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某些院校的部分大学生不能按时还款还息,影响贷款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为帮助学生争取国家助学贷款,经我校和贷款银行协商,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在合同中注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条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由家庭成员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四、贷后管理:
1、借款人在校期间应按季偿还贷款利息,还息情况纳入本人诚信评价体系。
2、所有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应当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贷款的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3、对于申请贷款的学生,学校有责任向银行提供其毕业后的去向,借款学生须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4、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因各种原因如毕业(离校)或变更工作单位,须及时将其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最新通讯方式(电话、电子邮箱、邮编、通讯地址等)通知贷款银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毕业后,因为没有落实工作单位或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力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向贷款银行、学校说明原因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说明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2.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3.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一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一日起自付利息。
4.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5.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6.提前还贷,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7.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违约学生信息将被及时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询系统,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规定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千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三、经济困难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有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
3.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5.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有学生家长出具的同意担保的证明;
四、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程序
学生借款一律首先向就读各院、部提出申请。学生的借款申请为一次性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
间所需助学贷款的总额。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读各院、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各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领取学校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2)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须提供学生家长出具的《学生家长担保承诺书》、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2.借款申请初审程序
借款申请初审工作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借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初审工作完成后,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申请借款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交学生本人回原居住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
3.信用社受理程序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受理程序:
一是学生填写表格、提供资料。由学生本人在原居住地信用社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学生本人、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就读学校出具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和学校盖章的《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
④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二是信用社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及时按规定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
4.贷款发放程序
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组织学生在学校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经办社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上述程序完成,按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信用社根据借款学生委托将款项划至学校指定的账户,由学校安排使用,不直接向借款人支付现金。学校应在驻地信用社开立账户,方便信用社划款。
贷款经信用社审查、审批、确定总的贷款额度后,实行分次按学年发放。学生新学年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本人持“两证一章”(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名章)直接到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本说明可在学工在线下载)。
注意:生源地贷款的学生所有的表格一律到贷款农信社社填。
学生工作处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