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祁阳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县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督导。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建设,承担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街道)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按照规模建设专职消防队站。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依法报当地县公安消防大队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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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负责验收的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意。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义务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等辅助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与县公安消防大队协商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或用人单位组织招聘,骨干人员可以采取根据当地实际纳入事业编制,专职消防队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劳动用工方式进行招聘。招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祁阳县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录用办法》,参照地方招收公务员的方式进行,从体能、面试和政审各个方面把关,新队员进队后,由消防大队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岗位等级分初级、中级、高级。具体岗位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需求设定。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收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制式服装以及标识,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组建后的专职消防队归本级乡镇政府领导,由所辖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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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和调度指挥,接受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等调度命令。参与跨区域作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公安消防大队统一调度指挥。对跨区域灭火救援当中损耗的器材、油料,应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各乡镇政府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结合专职队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执勤措施,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对战备值班和人员分工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比较规范、正规的执勤秩序,将专职消防队纳入正规化训练管理轨道。
第四章 执勤训练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县公安消防大队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单独编队执勤,实行轮班制。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接处警专线,并派专人24小时接警值班。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臵、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考核办法》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考评与个人绩效奖金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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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拟按照现行标准:4.5万元每年/人,消防车辆按照7万元每辆/年进行保障,其余办公场地、建设经费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所辖政府筹措解决。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险)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水电费、维修(护)费、专业材料费、专用燃料费、训练费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5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并参照现役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据法定程序申报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执行灭火以及应急救援任务途中,按照规定免缴泊车(岸)费、车船通行费。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臵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臵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专职消防队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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