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254 旅游景点游览车 观光电梯按旅游业征税_旅游业中的旅游景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12: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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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 254 旅游景点游览车 观光电梯按旅游业征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旅游业中的旅游景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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