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贷款潜在的风险[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事业单位怎么贷款”。
事业单位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国家对部分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但这往往导致金融机构对事业单位贷款潜在风险的忽视。自金融风暴爆发至今,政府加大公共基础建设,不少事业单位也趁机筹资建设,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因此,农信社应高度重视事业单位贷款的潜在风险,以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
1、事业单位贷款潜在的风险
(1)质押权利的预期收益,准确性不高。在我们的信贷工作中,事业单位贷款常以国家的事业经费补助或经营收益作质押,均属于预期的收入,对评估要求相对较高。目前我社的抵押物评估尚欠缺科学,评估精确度不够高,潜在第二还款来源不足的风险,尤其是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后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还有差距,市场反映情况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同时,由于质押权利的收益属预期的,难免会发生一些预料不到的事情,致使质押权利收益的实现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对称。目前我社缺乏实现质押权利的有效措施,故不确定因素加大,潜在风险仍然存在。
(2)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带来风险。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其预算内、外资金由财政统筹管理,金融机构监管难度增大,监控力度薄弱。由于国家对部分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特有的监督政策和机制使金融机构不便干涉,加之部分该类事业单位存在多头开户现象,故使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实行的监管难度加大,给还款带来一定风险。另外,社会公益事业的设施,是属于不可抵押的财产,因此即使是用贷款的资金所购买的设备,也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就更没有理由将这些资产随意处置,其保障性大大削减。
(3)我国《刑法》的疏漏带来风险。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理由或手段等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即任何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巨额贷款,均不能构成此罪,从而给一些有意骗取贷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假冒单位名义的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减弱了单位的违法行为限制,使风险系数提高。
2、防范事业单位贷款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及推行与评估公司的合作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科学评价质押预期受益价值,客观地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结合质押权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设定贷款期限。
(2)加强对事业单位贷款的监控力度,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坚持借款人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并监督借款人将资金归划到开立的账户,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时时监控每一笔款项的交易,确保资金存入专户,专款专用,贷款用途及还款计划落到实处。
(3)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严格审查贷款,明辨真假,提高发现罪恶的敏感度,严抓内控,防止内部员工与事业单位串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农信社的贷款。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