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贵溪市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_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2:51: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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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贵溪市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作如下通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鹰潭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贵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制、合伙制企业和个人出租房屋,都须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房屋租赁登记证》作为房屋租赁行为的合法有效凭证。

二、房屋出租应按国家、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出租房屋应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房屋产权不明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用于出租。

三、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房屋租赁税费标准。任何相关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房屋租赁管理及审批程序为:凡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办公、生产、仓储或租赁房屋用作住宅居住等;租赁双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曰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资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房屋租赁登记证》时效期过后,出租人应续办手续,经审核,办理新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方可继续租赁。

五、对2008年元月1日前出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双方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租赁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在本通告发布即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登记,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

六、2008年元月1日后,凡在贵溪市从事房屋中介代理业务的中介公司,在承接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或居间服务时,都应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

七、对逾期不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或有其他违法租赁房屋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2008年4月15日后,市房产管理局将组织房产行政执法人员对全市房屋租赁行为进行执法大检查。在此欢迎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的房屋租赁行为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办理登记地点 :市房产管理局二楼(市房产管理所)

电话:3781817

贵溪市房产管理局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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