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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征收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一、征收范围
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社保、财政、税务部门各自的职责
(一)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或注销业务;
2、受理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和审核缴费单位缴费费基及缴费人数;
(二)财政部门职责
1、接收社会保险费;
2、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多征或错征退库事项。
(三)地税部门的职责
1、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催缴,对逾期不缴的移送法院执行。
2、接收社保部门传递的社保费应征数资料,并按地方税务征收管理分局对纳税人直接行使的税收管理职权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单位专管员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需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批文)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
1、单位专管员向保险关系业务窗口提交资料;
2、社保部门核实资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所属的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温馨提示:每年10-12月,参保单位须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经办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四年。参保单位到外经部门签订生产合同和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验照)时,须出示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程序
(一)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须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
2、地址(住所);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4、单位社保专管员;
5、单位性质;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7、主管部门;
8、隶属关系。
(二)单位携以下资料到原社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需盖单位公章);
2、工商执照(工商变更证明)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其他相关资料。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请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程序
(一)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由单位专管员携以下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
1、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增员表》或《参加社会保险减员表》(一式两份,需盖单位公章);
2、有关接收、调动、解除通知书复印件;
3、相关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保险关系变更业务。已申请网上申报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