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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截取)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保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学教育资源优势,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硕士导师聘任
1、法律硕士导师由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根据法律硕士研究生实际情况,从现有导师及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聘任,法律硕士(非法学)导师聘期为3年,法律硕士(法学)导师聘期为2年,在职法律硕士导师聘期为3年。
2、为充分发挥非法学专业师资在培养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中的作用,拟成立公安、法制新闻等法律硕士导师组,培养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人才。
3、法律硕士导师聘任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本科专业背景、个人兴趣等填报志愿,再由相关学科所在学院及导师本人筛选决定,最终由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统一聘任。每位导师指导每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不超过5名。
二、法律硕士导师职责
1、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应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学生成长。
2、协助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完成法律硕士招生复试工作。
3、帮助和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和目标,为研究生指定学习参考书目、指导并检查学习情况。
4、指导研究生进行法律实务训练,培养研究生法律思维,训练研究生科研能力。
5、指导研究生撰写实训报告、科研论文、学位论文。导师指导研究生撰写科研论文、学位论文时应当尊重研究生的兴趣爱好,不能要求研究生研究方向与导师研究方向一致。如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内容导师无法指导,经导师同意,报请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批准,可另行聘任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6、帮助研究生进行人生规划,指导研究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