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_行政赔偿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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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罚〔2011〕76号

徐州市美好广告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09年12月8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杭州新源建材有限公司在2008年往来明细账应收账款-金华某某,贷方余额挂账14643.58元;预收账款-杭州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贷方余额4000.00元;预收账款-杭州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贷方余额4887.00元;预收账款-中铁局某分地铁,贷方余额7425.00元。货物于2008年12月份全部发给对方单位,发票未开,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4497.83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经审理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少缴增值税4497.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4497.83元。

三、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罚款4497.83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你(单位)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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