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规则(全文)_xx地方税务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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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规则(试行)1.总则 1.1目的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青海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纳税服务点

本规则所称纳税服务点是以税务工作流程为主线,以工作岗位为载体所设定的各岗位的纳税服务职责和要求。纳税服务点既与税务管理行为、税收执法行为紧密结合,又侧重于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1.3岗位

(1)本规则按业务性质划分了县以下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和管理工作的36个基本岗位。具体有文书受理岗、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纳税申报方式核定管理岗、委托代征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综合管理岗、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税收计会统岗、税收票证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岗、代开发票管理岗、举报管理岗、举报受理岗、纳税评估岗、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岗、档案管理岗、减免税管理岗、退税管理岗、税务听证岗、税务行政复议岗、税务行政赔偿岗、咨询服务岗、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1.4流程

本规则涉及了49项工作业务流程。具体有:(1)设立税务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3)代扣代缴登记;(4)外出经营管理;(5)外来经营管理;(6)委托代征管理;(7)代售印花税票;(8)停(复)业登记;(9)注销税务登记;(10)欠税公告管理;(1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12)银行账号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13)延期缴纳税款管理;(14)延期申报管理;(15)定期定额核定及调整;(16)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管理;(17)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18)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19)纳税人(首次)购领发票;(20)发票担保管理;(21)发票领购簿的遗失管理;(22)发票缴销管理;(23)停供发票管理;(24)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25)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26)举报案件受理管理;(27)举报奖励管理;(28)纳税评估;(2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30)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31)减免税管理;(32)退税管理;(33)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34)纳税申报管理;(35)税款征收管理;(36)税务稽查;(37)税务听证;(38)保密;(39)回避;(40)简易程序处罚;(41)一般程序处罚;(42)税收保全;(43)税收强制执行;(44)限制出境;(45)税务行政复议;(46)税务行政赔偿;(47)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48)税收宣传;(49)纳税咨询 1.5责任分工

(1)本规则由所涉及岗位贯彻落实。

(2)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本规则的执行,执法监察科负责本规则的执行评价。2.细则

2.1.设立税务登记 2.1.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核(3)核准登记(4)证件、资料发放(5)违法处理(6)信息、资料传递(7)资料归档

2.1.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审核管辖权限,对不属于本税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当场指引告知。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3)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4)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纳税人要求查验收费证明或文件的,当场提供。

(5)对其他部门审核未通过的登记资料,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领取。

纳税人逾期未领取的,在3日内提醒。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内部信息比对稽核,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是否有重码问题,存在问题的在接收资料3日内告知纳税人。

(2)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其他相关登记信息,按规定期限将《税种登记表》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传递税源管理岗,进行税种登记,登记完毕收回前述表证资料。(3)正确制作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需要购领发票的和有关资料传递至发票综合管理岗,进行发票种类认定。不需要购领发票的,留存资料后,将相关证件资料传递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4)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3日内在国税部门传递的资料上审核盖章,留存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岗,同时退回。(5)发现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处罚程序中“违法处理、简易处罚、一般程序处罚”的规定处理,纳税服务点相同。

3、税源管理岗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督促办理。

(2)对逾期尚未申报办理的,向纳税人发出《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处罚程序处理。(3)完成税种登记,接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等资料,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的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信息,确定、登记适用税种、税目、征收项目、税率、征收率及预算分配比例等,并签字确认后,将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传递到纳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在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告知纳税人须知事项,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4、税源管理岗

(1)接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等资料,核定纳税人是否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方式,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批,将已核准(取消)的申报方式信息传递到相关岗位。

(2)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5、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

6、发票综合管理岗

(1)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资料,进行发票种类认定,制作《普通发票领购簿》,一起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2)将信息传递至税源管理岗。2.2.变更税务登记 2.2.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核

(3)核准变更登记(4)证件、资料发放(5)违法处理(6)信息、资料传递(7)资料归档

2.2.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审核管辖权限,对不属于本税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当场指引告知。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3)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4)需重新制作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纳税人要求查验收费证明或文件的,当场提供。

(5)对其他部门审核未通过的登记资料,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领取。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据实核定《税务登记变更表》中各项内容及其他相关登记信息,涉及税种变更的按规定期限将《税种登记表》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传递税源管理岗,进行税种登记,登记完毕收回前述表证资料。

(2)正确制作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约定期限向纳税人发放证件资料,纳税人逾期未领取的,在3日内提醒。

(3)发现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处罚程序中“违法处理、简易处罚、一般程序处罚”的规定处理,纳税服务点相同。

3、税源管理岗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督促办理。

(2)对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向纳税人发出《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处罚程序处理。

(3)完成税种变更登记,在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告知纳税人须知事项,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4、纳税申报方式核定管理岗

(1)接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等资料,核定纳税人是否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方式,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批,将已核准(取消)的申报方式信息传递到相关岗位。

(2)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5、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代扣代缴登记信息、核准停复业信息、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等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2.3.代扣代缴登记 2.3.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核(3)核准登记(4)证件、资料发放(5)信息、资料传递(6)资料归档

2.3.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扣缴税款登记表》及相关的证件、资料,查验扣缴义务人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扣缴义务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扣缴义务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3)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扣缴义务人。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扣缴税款登记表中的内容制作《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正确制作《扣缴税款登记》及其副本,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约定期限向纳税人发放证件资料,纳税人逾期未领取的,在3日内提醒。

3、税源管理岗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的,督促办理。

(2)对逾期未办理扣缴登记的,向纳税人发出《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处罚程序处理。

4、税源管理岗

(1)接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等资料,核定扣缴义务人是否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方式,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批,将已核准(取消)的申报方式信息传递到相关岗位。

(2)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5、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代扣代缴登记信息、核准停复业信息、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等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2.4.外出经营管理 2.4.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核发(3)核准登记(4)核销(5)资料归档

2.4.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接收资料后立即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2)接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资料后,当天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资料的当天,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立即将资料退回至文书受理岗,该项工作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应在当日完成,如遇岗位人员缺席,应由授权或替代人员完成。

(2)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5日内,提醒纳税人办理核销手续。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应在接收资料当天完成。2.5.外来经营管理 2.5.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登记(3)核准登记(4)资料归档

2.5.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接收资料后当日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纳税人逾期未取回资料的,自到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审核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3日内办理登记并将其他资料退回纳税人。

(2)登记当天将登记信息传递至纳税申报管理岗、发票发售岗和税源管理岗,方便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结束,核实纳税人的税款是否清缴,发票是否缴销,符合规定的,当日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证明》交纳税人,核销登记。

3、税源管理岗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办理外来经营登记的,督促办理,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处罚程序予以处罚。(2)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4、发票综合管理岗

(1)税务登记管理岗登记后,依纳税人申请足额提供发票。(2)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纳税人要求查验收费证明或文件的,当场提供。

5、发票缴销岗

纳税人办理核销登记前,缴销已经发售发票,清缴税款。

6、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务登信息、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等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2.6.委托代征管理 2.6.1 工作流程(1)资格认定(2)签订协议(3)变更协议(4)终止协议

2.6.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认定委托代征资格,应遵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原则确定委托对象,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自行控管或委托后会增加纳税人负担的事项不得委托,委托代征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单位核算健全,无重大违法纪录,委托代征个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刑事处罚记录,社会信誉良好。(2)按照平等、受托代征人自愿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与受托代征人充分沟通,协商确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及其他与委托代征人关系重大的事项等内容,不得隐瞒和欺诈,取得一致后,与受托代征人共同填写《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5日内报领导岗审核。(3)领导岗同意委任代征协议内容的,退回受托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份,同时制作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在收到领导岗批示之日起5日内送达受托代征人。(4)领导岗对委任代征协议提出要求的,与受托代征人联系商量补充协议或更改协议的内容,修改时限不超过30日。(5)因委托人原因变更协议的,在委托代征人结清委托代征税款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6)因税务机关原因变更协议的,须告知委托代征人原由,在下达《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

(7)签订和变更委托代征协议后,3日内将信息传递至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计会统岗,方便受托代征人领取税收票证,清缴税款。

(8)发生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事件的,15日内完成协议终止手续,但由于受托人违反代征协议的有关规定的应在3日内完成协议终止手续。

2、领导岗

(1)在10日内审核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同意的签字、盖章后,退回委托代征管理岗。

(2)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退回委托代征管理岗与受托代征人联系商量补充协议或更改协议的内容,退回次数不得超过2次。

(3)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10日内完成代征代缴手续费审批。

3、税收票证管理岗(1)接收委托代征管理岗传递来的委托代征信息、资料,在受托代征人初次领票时,提供《票款结报手册》,不得收取费用。

(2)税收票证管理环节按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的原则。领发票证时,领、发人员当面共同逐包拆封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发单》(PZ002)上登记各种票证的实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

(3)“用票单位和人员”向本岗领取票证时,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人员各备一册),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4、税收计会统岗

(1)接收委托代征管理岗传递来的委托代征人资格认定的资料,3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2)审核受托代征人回缴的各类凭证,核对税款,发现受托代征人未按协议代征的3日内反馈委托代征管理岗。(3)根据委托代征单位提交的申请支付手续费的资料和支付标准,计算应支付的代征代缴手续费,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汇总资料签署意见并报请领导岗审批后,转送资料至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支付款项依据,30日内完成。

5、委托代征管理岗

定期审核受托代征人提交的《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发现受托代征人未按协议代征的3日内反馈委托代征管理岗

6、财务部门

按照税收计会统岗传送的资料和受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支付代征手续费。

2.7.代售印花税票 2.7.1 工作流程(1)审查(2)决定

(3)信息资料传递(4)资料归档

2.7.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代售印花税票申请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接收资料后当日传递至委托代征管理岗。

(2)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申请人

(3)纳税人逾期未取回资料的,自到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

2、委托代征管理岗

(1)接收文书受理岗传递来的申请资料,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岗报经领导岗批准后,制作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同时,制作《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制作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相关信息在3日内传递文书受理岗和税收票证管理岗,同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件资料。

(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变更与延续、注销、撤销按行政许可相关程序管理

3、领导岗

(1)在5日内审核申请资料,同意的签字、盖章后,退回委托代征管理岗。

(2)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退回委托代征管理岗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退回次数不得超过1次。

3、税收票证管理岗

(1)接收委托代征管理岗传递来的代售许可信息、资料,在申请人初次领票时,提供《票款结报手册》,不得收取费用。

(2)税收票证管理环节按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的原则。领发票证时,领、发人员当面共同逐包拆封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发单》(PZ002)上登记各种票证的实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

(3)“用票单位和人员”向本岗领取票证时,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人员各备一册),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2.8.停(复)业登记 2.8.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停业处理(3)复业处理(4)信息、资料传递(5)资料归档

2.8.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1)接受《停业申请登记表》或《停、复业报告书》等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缴销岗等相关岗位。

(4)对其他岗位审核未通过退回的登记资料,在收到后1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税款征收岗

自接受资料之日起1日内审核纳税人《停业申请登记表》和其他办理停业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查验是否缴清税款及罚款,审核后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3、发票综合管理岗

自接受资料之日起1日内审核纳税人《停业申请登记表》和其他办理停业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查验是否缴销已领发票,审核后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4、税务登记管理岗

(1)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和罚款已结清、发票已缴销,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自接受资料1日内报领导岗审批。(2)领导审批通过的核准其停业申请,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传递至文书受理岗,同时封存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书,领导岗审批未通过的,退回至文书受理岗。

(3)纳税人停业期满前3日内提醒纳税人领取相关证照资料,在期满当天办理复业。

(4)在停、复业审批通过之日当天将纳税人停、复业情况传递到税源管理岗。

5、税源管理岗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实际已经停业未办理停业登记的,3日内告知办理。

(2)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停业期满实际已经复业未办理复业登记的,当场告知办理,同时反馈税务登记管理岗。

(3)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停业期未满实际已经复业未办理复业登记的,按规定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同时反馈税务登记管理岗。

6、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代扣代缴登记信息、核准停复业信息、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等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

7、领导岗

(1)在接到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资料1日内审核,同意的签字、盖章后,退回税务登记管理岗。

(2)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退回税务登记管理岗。

2.9.注销税务登记 2.9.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核准注销登记(3)证件、资料发放(4)违法处理(5)资料归档

2.9.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受《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其他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自收到资料3日传递至税源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缴销岗等相关岗位。

(2)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岗审批后,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制作《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存在欠税的还应注明欠税的金额,然后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给纳税人迁达地税务登记管理岗。

(4)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连同其他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

3、发票综合管理岗

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纳税人是否缴销已领发票,收缴纳税人的结存发票和《发票购领簿》,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4、税源管理岗

(1)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清算,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传递至税款征收岗。(2)对于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变化注销税务登记且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减免税管理岗确认纳税人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传递至税款征收岗。

5、税款征收岗

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纳税人是否缴清税款及罚款,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6、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代扣代缴登记信息、核准停复业信息、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等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

7、领导岗

在接到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资料5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税务登记管理岗。2.10.欠税公告管理 2.10.1 工作流程(1)采集数据(2)报批(3)公告

2.10.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欠税综合管理岗

(1)实时采集纳税人欠税数额,通过本部门内部资料采集,不得直接向欠税单位采集。

(2)按照审批权限将《欠税清册》报领导岗或上级机关,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将纳税人自身及欠税信息公布,不得超越本级税务机关权限公告纳税人欠税信息。

(3)欠税公告内容中不得包含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信息,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2、领导岗或上级机关审批岗

按照规定期限和审批权限审批欠税公告 2.1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 2.11.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核处理(3)资料退回(4)资料归档

2.11.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受《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表》及其他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对《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表》及资料进行审核,3日内报领导岗审批,登记(录入)作废证件信息。

(2)重新制作相应税务证件(凭证),7日内转交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3、领导岗

在接到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资料5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税务登记管理岗。2.12.银行账号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 2.12.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核录入(3)信息资料传递(4)资料归档

2.12.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26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银行账号证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将1份《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对纳税人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录入开立银行账户、账号的情况。

(2)将相关信息在受理当月最后1日前传递税源管理岗。2.13.延期缴纳税款管理 2.13.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核(3)报批(4)资料退回(5)信息、资料传递(6)资料归档

2.13.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受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其他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

(1)收到纳税人登记资料3日内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有关延期缴纳税款表内容填写是否全面、规范、真实,章戳是否齐全。

(2)审核完毕当日通知税源管理岗进行实地调查。(3)接到税源管理岗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后,3日内将有关申请资料与调查报告进行核对,情况属实且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岗审批后按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4)将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3、税源管理岗

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中应提前2日约定时间,调查不得超过2次,调查期限不超过5日。

284、领导岗

在接到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传递的资料5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2.14.延期申报管理 2.14.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核(3)核准(4)资料退回(5)信息、资料传递(6)资料归档

2.14.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受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及其他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延期申报管理岗。

(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92、延期申报管理岗

(1)收到纳税人登记资料当日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有关《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内容填写是否全面、规范、真实,章戳是否齐全。

(2)需调查核实的,审核完毕当日通知税源管理岗进行实地调查。

(3)根据税源管理科意见,情况属实且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岗审批后制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或《核定定额通知书》,同时将有关内容记入《批准延期申报清册》,经审核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

(4)将审批后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5)将已核准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传递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办理税款预征及结算工作。

3、税源管理岗

(1)根据延期申报管理风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中应提前1日约定时间,调查期限不超过2日。(2)就核定事实征询纳税人意见后,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核定预缴税额,传递至延期申报管理岗。

4、税款征收岗

自收到延期申报管理岗《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或《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清核定税款,传递至税源管理岗。

5、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延期申报管理岗传递《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或《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5日内,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

6、领导岗

在接到延期申报管理岗传递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2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延期申报管理岗。2.15.定期定额核定及调整 2.15.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资料审查(3)典型调查(4)核定定额(5)上报审批(6)确定定额(7)资料退回(8)信息、资料传递(9)资料归档

2.15.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受符合定期定额核定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核定其季度(半年、年)应纳税收入额的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或接受纳税人对核定结果的异议申请,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

(1)接收文书受理岗传递的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或税务检查、税源管理等其他税务部门提交的核定表,收到资料2日内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属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2)审核完毕当日通知税源管理岗进行典型调查。(3)接到税源管理岗提交的有关调查资料后,应当将该户的纳税情况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的经营情况及纳税额进行对比,看该户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实际,是否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接近或一致,初步拟定应纳税收入额后,制作《____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3日内征询意见,针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的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针对税务部门提出请求的应当组织业户代表和相

关岗位人员对拟定的应纳税收入额进行集体评议。(4)对审议后的《____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当日报领导岗审批,经审批通过的,3日内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传递至税款征收岗、纳税申报岗和税源管理岗,经审批不予调整的,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或文书来源相关岗位。

(5)将《核定定额通知书》2日内传递至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6)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接受资料后30日内按上列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传递至文书受理岗,同时通知申请人。

3、税源管理岗

(1)发现纳税人核算不健全或核定应纳税款与实际差距较大,发起核定程序,对同一纳税人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2)参与核定审议,所提意见应以事实为依据,能够取得合法证据充分证明事实,运用推理过程合理。

4、领导岗

在接到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传递的资料2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2.16.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管理 2.16.1 工作流程(1)提出申请

33(2)受理申请(3)审查(4)决定

(5)信息、资料传递(6)资料归档

2.16.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发票综合管理岗

(1)接收申请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5日内传递至省级发票管理部门。(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省级发票管理部门

(1)自收到文书受理岗传递资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2)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中应提前2日约定时间,调查不得超过2次,调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点对申请人的硬件、软件设备等实际印制发票能力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考察发票承印企业硬件、软件设施,如设备生产能力,厂房、34 库房条件等;考察申请人的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情况;考察申请人的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情况;考究申请人的包装、运输及交付情况等。

(3)5日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2.17.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 2.17.1 工作流程(1)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3)审查(4)决定(5)入库(6)资料归档

2.17.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发票综合管理岗

(1)接收申请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核定发票综合管理岗。

35(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发票综合管理岗

(1)自收到文书受理岗传递资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核查发票使用量情况,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发票式样是否符合要求。

(2)资料审核完毕后1日内通知税源管理岗调查核实资料是否属实。

(3)接到税源管理岗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后,3日内将有关申请资料与调查报告进行核对,情况属实且符合自印发票条件的,报领导岗审批后按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

(4)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将审批后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5)印制后由根据批准印制税务机关的调拨单,填制《()发票出(入)库单》,同时按规定交由发票发售岗向该纳税人发售发票。

3、税源管理岗

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中应提前2日约定时间,调查不得超过2次,调查期限不超过5日。

4、领导岗

在接到发票综合管理岗传递的资料3日内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

5、省级发票管理部门

自接到资料5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退回资料。2.18.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18.1 工作流程(1)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3)审查(4)决定(5)发售发票(6)资料归档

2.18.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发票综合管理岗

(1)接收申请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发票综合管理岗。

(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

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发票综合管理岗

(1)自收到文书受理岗传递资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核查外来经营登记办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要提供纳税担保,如需要完成担保程序。

(2)情况属实且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岗审批后按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传递至发票发售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

(3)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领购簿》,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3、发票综合管理岗

纳税人携带规定证件资料领购发票时,当场向该纳税人发售发票,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发售时,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达纳税人。

4、领导岗

在接到发票综合管理岗传递的资料3日内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

2.19.纳税人(首次)购领发票 2.19.1 工作流程(1)受理(2)审核

38(3)发售发票(4)资料归档

2.19.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发票综合管理岗

(1)接收纳税人领票需求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发票综合管理岗。

(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发票综合管理岗

(1)自收到文书受理岗传递资料之日起1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发票种类、数量。

(2)审核完毕1日内,将相关资料留存后,与《普通发票领购簿》和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3)审核完毕当日,传递相关信息至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

3、发票发售岗

纳税人携带规定证件资料领购发票时,当场向该纳税人发售发票,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发售时,在3日内送达纳税人。

2.20.发票担保管理 2.20.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保证金收取(3)解除担保(4)发票保证金抵缴(5)资料归档

2.20.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发票综合管理岗

(1)进行担保的,接收《发票担保书》、《发票担保财产清单》及相关的证件、资料,解除担保的,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发票缴销登记表》、《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保证金收据》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发票综合管理岗。

(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发票综合管理岗

40(1)进行担保的,5日内审核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购票人、保证人、主管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确认其设臵担保的财产未作其他担保,报领导岗审批。情况属实且符合条件的,确定收取保证金数额(不超过1万元),3日内报领导岗审批后,收取保证金。经审核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审批当日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或补充完善资料。通知纳税人3日内交纳发票保证金,收取当日留存相关资料,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与相关证件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同时传递信息至发票发售岗。

(2)解除担保的,3日内报领导岗批准,批准当日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退还发票保证金,与相关证件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2.21.发票领购簿的遗失管理 2.21.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核(3)公告(4)重新核发(5)信息、资料传递(6)资料归档

2.21.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411、发票综合管理岗

(1)接受《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及其他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发票综合管理岗

(1)对《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进行审核,3日内报领导岗审批,登记(录入)作废证件信息。(2)对丢失的《发票领购簿》进行公告,于期满后失效(3)重新发放《发票领购簿》,7日内转交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4)将相关信息传递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

3、领导岗

接到发票综合管理岗传递的资料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

4、发票发售岗

接收资料后立即停止已遗失《发票领购簿》的领票功能。

2.22.发票缴销管理 2.22.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核

(3)信息、资料传递(4)资料归档

2.22.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发票综合管理岗

(1)接受《发票缴销登记表》、《普通发票领购簿》及其他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留存一份《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后,将资料退回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前去发票缴销岗办理。

2、发票缴销岗

(1)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普通发票领购簿》,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2)纳税人自身行为构成违法事实的按处罚程序予以处罚(3)向发票综合管理岗、税源管理岗传递相关信息 2.23.停供发票管理 2.23.1 工作流程

43(1)停供发票(2)恢复供应发票(3)资料归档

2.23.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发票发售岗

(1)接受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纳税评估岗、发票缴销岗等移交的《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和《停供(收缴)发票通知书》,2日内审查并报领导岗审批后,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接到停票单位和岗位的供票通知后,对纳税人当日恢复发售发票。

2、领导岗

接到发票发售岗传递的资料3日内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

3、税源管理岗

向发票发售岗停提交《停供(收缴)发票通知书》前3日,告知纳税人,听取其陈述意见。2.24.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 2.24.1 工作流程(1)资料接收(2)审查开具(3)资料归档

2.24.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代开发票管理岗

(1)受理临时需用发票或货物运输发票的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2)经审查合格的,当场征缴税款开具发票。

2.25.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

2.25.1 工作流程(1)接收资料(2)资料审核(3)资料退回(4)信息资料传递(5)资料归档

2.25.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申请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或(《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

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3)将接收资料当日传递至核定发票综合管理岗。(4)将反馈和退回的资料交纳税人,告知权利义务,纳税人逾期未领取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2、发票综合管理岗

(1)自收到文书受理岗传递资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2)资料审核完毕后1日内通知税源管理岗调查核实资料是否属实。

(3)接到税源管理岗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后,3日内将有关申请资料与调查报告进行核对,情况属实且符合自开票条件的,报领导岗审批后按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

(4)收到审批通过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或《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后,2日内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5)将认定信息传递到税源管理岗、发票发售岗

3、税源管理岗

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中应提前2日约定时间,调查不得超过2次,调查期限不超过5日。

4、领导岗

在接到发票综合管理岗传递的资料10日内审核,签署意见、46 签字、盖章后退回。2.26.举报案件受理管理 2.26.1 工作流程(1)受理(2)处理(3)结果反馈(4)对举报人保密(5)资料归档

2.26.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源管理岗 举报管理岗

(1)直接受理举报人举办,做好举报笔录,收集举报人提供资料或接收其他部门传递举报材料。受理口头举报的应提供单独空间,按规定完成笔录。接收纳税人举报材料的应开具《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审核举报受理范围,如不属于地税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口头举报的当场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书面举报的3日内通知举报人收回资料。如属于地税部门受理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3日内制作《转办单》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3)根据受理举报的具体材料内容,逐案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整理、归纳举报重点,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举报具体资料,报领导岗审批后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

60日。

2、领导岗

在接到举报管理岗传递的资料10日内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

2.27.举报奖励管理 2.27.1 工作流程(1)确定举报奖励对象(2)确定奖励方式(3)通知奖励(4)办理奖金发放(5)资料归档

2.27.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源管理岗 举报受理岗

(1)接收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15日内完成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领导岗审批。

(2)确定举报奖励对象,排除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对于不符合《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条件的举报人,在做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回复。

(3)按照规定选择奖励方式,奖励标准。给予精神奖励,要进行公开表彰宣传的必须事先征得举报当事人的同意,未

经当事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其相关信息。

(4)领导岗审批后,5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或送达奖励证明。通知后举报人未领取的,在逾期前10日再次提醒。

(5)领奖人经审核符合领奖条件的,自收到领奖人提供身份证明之日起5日内填制举报领奖财务凭证,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不得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由本岗经办人签名后,上报领导岗审批。(6)经领导岗审批的领奖财务凭证到财务部门代领奖金后,3日内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领奖人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同时交付奖金。

2、领导岗

(1)在接到举报管理岗传递的申报奖励资料10日内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

(2)在接到举报管理岗传递的领取奖励资料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

3、财务部门

凭领导审批的领奖财务凭证,向举报管理岗支付奖金。2.28.纳税评估 2.28.1 工作流程(1)申报数据分析

49(2)案头审核分析(3)疑点约谈(4)实地核查(5)评估处理

2.28.2 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纳税评估岗

(1)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比对,进行案头审核分析,识别有纳税风险的纳税人,填制《疑点纳税人清单》。(2)根据评析结果,确定约谈对象,3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2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对疑点问题说明情况。约谈通知时间与约谈时间应不少于2日。

(3)下达约谈通知的同时,应告知被约谈人对疑点问题也可允许自查,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报告》,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内部书面证据(各种自制凭证、报表等)和外部凭证(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合同等)。限期自查期限不少于5日。

(4)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加,约谈过程中应制作《约谈记录》。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记录》中注明。约谈工作应在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结束填写《纳税评估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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