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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哲学思考
2012年5月21日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基层民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不断深化。但同时当前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主要就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进行思考。
[关 键 词]现代化建设进程 基层民主 哲学思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目前,改革开放已走过30多年的历程,在这30多年里,中国基层民主建设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也存在一些值得注重的问题。将这些问题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进行深入思考 ,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建设理论的伟大创新
1、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提出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中国社会出现了多元的利益阶层,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实施,如何建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民主参与机制,是转型期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邓小平认为,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保证。
2、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主要内容
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人民群众在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制度。这种群众自治制度也就是村(居)民委员会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与我国城乡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其组织形式就是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在邓小平的关心下,80 年代后期,我国先后通过并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建议、监督权。居(村)民委员会有权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对基层的领导干部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二是财产权。“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三是自治权。凡涉及全体居(村)民利益的事情,都依法由居(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自己决定、自己办理。实践已经证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即居(村)民委员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具体制度,实行居(村)民自治调动了广大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培养了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今后的改革中,这种自治制度必将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建设实践的伟大创新,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目前,改革开放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在这20多年里,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民主建设实践的伟大创新,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1、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民家庭取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绝大多数乡村不再实行土地的集体耕种和经营,原有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治理体制随之被废除。发生这一变革后,农村的公共事务由谁治理、怎样治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的农村群众,就商量订立具有契约性质的村规民约,由各家各户出力,以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治的形式,负责治理农田浇灌、防火、防盗等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农民群众尝试的这种自我治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经各级党和政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提高,就逐步演变成了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为了规范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其法定机制和主要内容是: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产生村民进行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负责治理本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及财产,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有权监督村委会的收支账目和其他工作情况,并有权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行五年多来,中办、国办、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监察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农业部先后就《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村委会选举、村委会公章治理、村务公开、提高农村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当选比例、村委会选举中的治安工作等一系列问题,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性文件。截至2003年,全国31个省份,已有28个省份制定或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25个省份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专门制定了本省的《村务公开工作条例》。这五年多出台的村民自治政策、法规,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有力地保证了《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总体来看,《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20年来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主要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推进了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扩大了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了他们的民主意识和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能力,给农村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气和活力,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第二,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和治理体制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化解了很多新出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例如,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遏制了村干部发生以权谋私现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第三,保证了广大农民群众能够面向市场,因地制宜地依法进行自主生产经营和致富奔小康,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增长。
当然,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还不完善,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需要继续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工作关系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乡镇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是部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有的党支部成员把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理解为党支部包办一切,不注重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有的村委会干部不尊重党支部的意见,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把党支部抛在一边,等等。
三是村民自治工作发展不平衡。包括:村民自治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四个民主”的发展也不平衡。例如,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做得较好,但民主决策和民主治理工作则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民主监督落实得不到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是村民群众的民主法律素质仍有待提高。例如,有的村民群众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民主权利,或不能认真和正确地行使好这些权利。有些村民只想要权利,而不愿履行应尽的义务,以自己没有参加或不赞成为理由,拒不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个别村民依仗财势,违反选举规则,采用贿选、拉票等手段操纵、干扰村委会选举的正常进行。贿选、拉票问题在各地都有案例发生,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一定普遍性。
五是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贫困地区,由于面临诸多困难,村集体经济基础非常薄弱,有的村负债累累,这使许多人不愿当村干部,不愿积极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和公共事务治理工作,部分村民对村民自治事务漠不关心,这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进步。
针对这些问题,党和政府需要加强领导,调动各种社会资源、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例如,要切实搞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和依法自治的意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入,积极扶持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等等。相信在“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这些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工作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2、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相对于农村村民自治而言,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我国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全面启动工作起步较晚,二者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条件也有所不同。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地区的居民,主要是以所在工作单位为依托接受住房分配等福利保障和生活服务、履行选举人民代表等各项民主权利的。那时,“单位制”是城市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由于这种社会结构主要以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享受全面福利保障的城市居民为主,而且由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城市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具体方式明显不同于农村。
从近十几年的发展看,随着城市各项改革的深入,原来由政府和单位承担的许多社会服务性功能,已逐步向城市居民生活的社区转移,因此,城市社区和居委会的功能和地位正在得到不断加强。与此进程相一致,城市社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城市居民自治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及其他相关制度作出了全面规范,并第一次把“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明确作为居民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发生深刻的变化,“社区建设”的概念逐步与居民自治功能紧密结合了起来。1999年,国家民政部在26个城市的部分辖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工作,对社区建设的发展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同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对实验区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步骤、工作内容、组织领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要改革城市基层治理体制,培育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建设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大大促进了各实验区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社区建设工作在全国的整体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创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基础上提出了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为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充分发挥社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目前,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已步入新的发展时期,全国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发达地区向西部发展中地区全面展开,并在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已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社会效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是使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下岗失业问题、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体制转型等问题造成的社会震荡和不稳定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城市基层民主建设还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例如,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城市社区的自治功能还不够完整,社区的部分社会职能仍需要由政府和居民的工作单位承担;部分社区居民主
体意识不强,政治参与热情不高,影响社区自治功能的充分发挥;实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后,基层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如何重新定位,怎样才能做到既避免政府治理在社区层次的缺位,又避免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等等,仍是需要继续在实践中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现实指导功能,必然直接衍生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的实践价值,这种实践价值又必然升华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的理论价值。正是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的交互运作和不断进行,凸显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结合,也标示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与时俱进中不断中国化和当代化的辩证历程。
在理论品质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强化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价值。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与活力的不竭源泉,也是我们党八十多年来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尽管创新的内容十分丰富,但理论创新却是其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方面,其他创新都是在它的指导、推动和影响下进行的。从哲学认识论来说,创新是在实践基础上认识的深化与提高,是新的发现、发明与创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有着其实践基础,也有着其理论基石,这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开放的科学体系,同时也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这种科学的理论品质,是一百五十多年来马克思主义始终保持蓬勃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巨大勇气,为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不断在实践中推进哲学理论的创新打开了新的视野。它昭示我们,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创新不应从书本、概念和抽象的原则出发,而应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总结实践创造的新鲜经验并上升到基本理论,从而才能在不断现实化的过程中既坚持基本理论,又发展这一理论。因此,在我国现在化进程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要全面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的特征,也要全面把握它在继承前人基础上不断与时俱进的特征。”显然,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坚持与发展的科学结合中,进一步强化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的当代创新价值。
在理论体系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展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体价值。整体,不仅是系统论的基本要求,也是唯物辩证法中一个重要的范畴。它要求人们在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时,一定要注意一定的时代条件、理论的适用范围、基本原理的相互联系等。一句话,要注意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创造性地运用它们分析当今世界与中国实际,为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运用辩证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作出了新的理论概括。这对我们在新时期科学把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同时也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在现实化过程中进一步促使其中国化与当代化,避免将哲学原理形而上学地割裂和孤立起来,都有着巨大的启迪价值。
在理论运用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结合价值。结合,含有联结、渗透、贯通、统一之意,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范畴。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历来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表征着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学风,成为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锐利武器。马克思反复指出:“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成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我们党一贯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并在实践中获得了极大成功,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就是要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发展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的根本途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是在实践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科学理论,只有在与新的实践结合中才能发挥其指导价值,也才能进一步使其在现实化过程中得到丰富和发展。为此,必须注重做到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坚持运用理论与发展理论相结合。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