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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和基层普法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基础力量。只有紧紧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以司法所为平台,发挥好法律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职能,才能在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在新时期展示司法行政工作独特的优势。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努力建设法治新农村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期的基础性工作。针对农村基层的特点,必须始终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
一是要从法制宣传的实效入手,继续推行“四性”教育形式,即针对性、实用性、趣味性和及时性。在针对性上,要针对不同对象,把握不同特点,对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在实用性上,要选择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学以致用,学有所用。在趣味性上,要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为载体,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提高宣传覆盖率和吸引力。特别是结合农村特点,利用交流会、法律进社区、展板等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在及时性上,要确保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迅速、快捷宣传到群众之中。要根据法律的调整、更新,及时编发资料,通过法制宣传专栏橱窗、设立法制信箱等载体,及时进行宣传贯彻。
二是要从基层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入手,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贯彻落实两个《纲要》为着眼点,深入实施“平安宝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全区法治化进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区域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政府法治、行业法治、基层法治内在规律,不断创新依法治区工作运行机制。基层群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公平、公正要求很高,作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基层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宪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用法律约束公务行为,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时,对政府执法行为如拆除违章建筑、征地拆迁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工作,及时提出法律建议书,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从提高自治水平入手,继续推进各项创建活动。以“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按照创建标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自我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氛围,为全面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基层组织保障。
二、充分发挥法律保障职能,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建设稳定新农村
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突出抓好不良行为的矫治,是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综治部门相比,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是将人民调解工作建成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街镇全部建立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配备工作人员;在各村、社区全部设立调委会,各自然村、居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各村居小组、楼幢院落建立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形成区、街镇、社区(村)、自然村(居民小组)四级配套联动、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体系。同时,积极探索接边地区、高校与地方、部队与地方等联合调解组织建设以及厂矿企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和行业组织的调解网络建设,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确保不漏管、不失控。积极探索大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整合义务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以及“三老”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真正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重要力量。同时,创新人民调解形式,积极组织司法所、调委会人员走村入户,了解纠纷动态,开展针对性的预防处置。探索在社区建立“纠纷评议室”和听证会制度,邀请居民代表对身边的纠纷进行评议,真
正做到群众的纠纷群众自己解决。
二是将排查与治理建成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健全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提高依法预防和处置的能力。坚持以防激化为重点,开展创“四无”活动,严防因调解不善而引起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适时组织开展纠纷专项治理,除传统的农村赡养、宅基地、邻里纠纷外,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围绕土地流转、税费改革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纠纷开展专项治理。同时,坚持以综合治理为手段,积极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维护稳定长效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三是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建成不良行为矫正转化的重要机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工作性质、方式、内容上不同,但它们共同的目的都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都是维护基层稳定和谐的重要工作。要发挥好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的职责优势,加大对全区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和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建立起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有效机制。在加强执法的同时,探索社区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矫正模式,充分利用社区、高校、群众团体的资源优势,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确保矫正质量。同时,积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针对农村的特点,要做好回归人员的口粮田、必要的住房、稳定的生活来源、及时的跟踪帮教等工作,从就业和思想认识两个重要方面入手,避免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是将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目前,我区登记录入流动人口23.3万多人,大量的流动人口在为我区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特别是侵财类案件时有发生。在建设稳定新农村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更要发挥职能积极介入流动人口管理。要组织人员深入到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企业、工地、小区等,开展法律咨询、散发法律资料,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建立工作站点,在建工部门建立联系员制度,积极引入非诉讼法律援助机制(法律援助ADR),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咨询服务、非诉讼调解和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贴近群众需求,努力建设和谐新农村
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更要积极通过指导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法律证明、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基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是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结合。法律援助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困难人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怀。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标,积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贫困群体的原则,依托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12348”专线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同时,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逐步退出诉讼领域的实际,择优录用部分法律工作者进入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利用他们懂法律、东民情的优势,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既缓解法律援助人员力量的不足,也可以为法律工作者寻求出路。
二是实现法律服务与“三农”发展的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服务为准则,拓展空间,积极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围绕街镇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边远镇的对接机制,选择优秀律师参与服务街镇社会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活动,推行律师与街镇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主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把好法律关。结合我区实际,随着新的征地拆迁办法的出台,及时组织公证处介入拆迁农民安置工作,主动为全区新建安置房的分配以及拆迁安置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并简化办证程序,对困难群众实行减免办证费用。
三是实现法律咨询和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继续做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依法解答上访群众的咨询,帮助解决好涉法上访问题。同时,积极收集群众上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法律进社区、开办法制讲座等活动。
四、坚持立足基层,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打造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和谐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司法所作为一级政法组织,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街镇一级的政法体系,是司法行政机关扎根基层,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司法行政部门在建设和谐新农村工作中,必须按照中央关于“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继续面向基层,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工作下移、重心下移。
一是要强化司法所设施配置。着眼于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长远目标,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司法所办公用房、硬件配置、交通工具、现代化办公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精做强司法所。
二是要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严细的管理目标和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综合配套、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指导各司法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例会、岗位目标责任、业务公开公示等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
三是要强化司法所业务建设。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教育,切实增强民本意识、服务群众意识。指导司法所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路子,把基层调解、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等各种资源、各支队伍、各项工作整合起来,发挥整体优势,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具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