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院排课与调课管理办法_教师排课调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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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化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河南化工职业学院排课与调课、停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教学运行的管理,保障教学运行正常开展,经研究制定《河南化工职业学院排课与调课、停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化工职业学院排课与调课、停课管理办法

2015年 月 日 附件1

河南化工职业学院 排课与调课、停课管理办法

教学运行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工作。为科学、合理地组织安排各项教学工作,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稳定,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教学任务管理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每学期开设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实训周课程、顶岗(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学任务编排进程表是教务处协调各系部编排下学期教学课表的日程安排,各系部应根据教学任务编排进程表,合理安排教学任务管理工作。教学任务编排进程表由教务处制定,于每学期第6周公布。

第三条 各系部教研室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按时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青果软件)编制下一学期的实施性开课计划,并填写《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学期实施性开课计划表》(以下简称《开课计划表》),认真核对。若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计划有所修改或调整,需在《开课计划表》说明栏空白处做出修改或调整说明。填完完整的《开课计划表》后附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开课计划,经系部主任审核签字 后,报教务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通过审批后的《开课计划表》由教务处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向各系部正式下达,未通过审批的《开课计划表》将通知系部修改调整后再报送审批。未经审批通过的《开课计划表》不得执行。

教务处根据审批的开课计划编制教学任务合班情况,分配教室资源。各系部根据审批后的开课计划及教学任务合班情况,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完善教学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定。各系部应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在学期结束前打印“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书”,并对“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书”认真核对,确认准确无误后送至有关任课教师,以确保新学期的教学秩序正常。

第五条 根据审定后的教师教学任务,由教务处协调各系部于学期末倒数第4周开始排课,于复习周完成排课并进行微调。最后形成全院总课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应服从系部及教研室安排,对教学场地、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须事先说明。教学任务书确定后,教师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要求修改调整。

第七条 教学任务编排过程中或编排结束后,如系部需要调整开课计划或教师任务书的,需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后才能修改。

第二章 课表编排管理

第八条 课表编排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及接受能力,合理组织编排,优化配置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保障课表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课表编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要有利于专业教学目标管理。课表编排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过的《开课计划表》中规定的课程门数、课程总学时数、周学时数,根据班级个数、任课教师、上课地点等具体情况进行编排。

2.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课表编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和学生的学习效果;充分发挥现有师资力量,提高教学设备及各种教学资源的利用率。

排课时间优先顺序:1.2节→3.4节→5.6节→7.8节→晚上。每个教学班级每天课时以2-6节为宜,最多不宜超过8学时。一周之内同一门课程的上课时间应有合理的间隔,使学生有理解和消化新知识的时间;根据教室(场地)的数量与规格合理安排合班课与分班课;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原则上不能四节连排(实践课程除外),以保证教学效果和质量。

3.教师个人课表的疏密,应着眼全局,考虑教师个人身心健康。教师周8-12学时的教学任务排课不少于3天,周13-18学时不少于4天,周19学时以上的不少于5天。4.同一课程原则上每次以2学时排课为宜。实验课程应根据学科特点可安排3学时或4学时连排。特殊情况课程超过4学时连排的需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凡有条件的课程可安排在实验、实训室(含机房)实施理实一体化教学,实现“教、学、做、考”合一。

5.在具体排课顺序上,大班额的课程优先于小班额的课程,专业课优先于公共课,需用设备课程先优于不用设备课程,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体育课原则上不安排在1-2节教学。

第十条 教师课表安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专职教师(含实训教师)每日授课量以2到4学时为宜,最多不超过6学时。教师资源短缺的专业教师安排课程超过6学时需经领导审批。

2.中层干部兼课量平均不超过周8学时。3.行政教师兼课量平均不超过周8学时。

4.专职教师的满工作量为平均每周16学时,教师资源短缺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4学时。

第十一条 关于排课时间的规定

1.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二下午、周五晚上、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校内教师上课。如确因教学资源紧张等问题,全院需在正常授课时间以外排课的,由教务处报学院领导审批后 执行。

2.各系部或教师因其它原因申请在周六和周日上课的,必须经教务处及主管院长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课表,保证教学秩序稳定。

1.正式课表于上一学期考试周(新生课表于新生报到后第三周)完成,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由教务处下发至各系部。各系部应及时将课表传达给各主讲教师、学生班级、实验实训室、机房等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

2.课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不得以讨论课、到图书馆查资料、复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习、文体活动等时间。

3.为稳定教学秩序,学期课表自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开学第一周内不予调课。开学第二周为全院课表的运行审定时间,各系部及教研室可根据开学的实际运行情况,对个别课表提出调整方案,报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方能进行调整。

第三章 调、停课管理

第十三条 调课、停课的界定

调课包含短期调课(下简称调课)和长期调课(下简称教学任务变更)。短期调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短期内(2周及以内)因故不能按课表授课,而需安排在其它时间或地点补 课的行为。教学任务变更是指系部或任课教师在一段时间内(3周及以上)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更换任课教师和班级等涉及课表任何一项信息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临时因各种原因课程无法按课表上课也不需要或不能补课的。

第十四条 调、停课范围

(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规定办理调课手续。1.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 2.教师因事、因病而请假的; 3.教师因公出差而请假的; 4.教师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活动;

5.教师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种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停课。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及新生开课第一周及复习周课程; 2.临时提出当天需要调换的课程(突发事件例外); 3.教师兼任外校课程而影响本校授课的;

4.教师未经批准参加一般性竞赛活动、游览活动和参观访问活动;

5.系部或班级安排的会议、活动等与课程冲突的; 6.因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等原因;

7.法定节假日前后的课程,小长假为节前节后1天,十一长假节前节后2天课程。第十五条 调、停课的管理

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以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系部调课率(系内教师调课学时数总和/系部教学学时数总和)是对系部教学秩序考核的重要指标;教师调课率(教师调课学时数/教师教学学时数总和)是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大限度减少调课率的原则,严格控制调课次数,以保证教学有序进行。

(一)考勤

教师在调课期间按请假处理,每天每调课2-4学时按请假半天处理,每天每调课6-8学时按请假一天处理。请假天数计入学期量化考核考勤中。

(二)考核

1.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2.教师因私(事假、病假)办理调课的,2次以内每次扣0.5分,3次及以上每学时扣1分;3.教师因公办理调课的,2次以内不扣分,2次以上每学时扣0.5分;4.调课率达10%及以上的,任课教师不得评为优秀等级,调课率达20%及以上的任课教师不得评为良好等级及以上。

5.教师一次性调课2周以上或调课率达10%以上,系部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三)调停课手续办理

1.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所在系教学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

2.调课(请假)在1天及以内的,报教务处长审批即可;调课(请假)在2-3天的报教务批准后再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调课(请假)在3天及以上的报院长审批。

3.教学任务的变更需经过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4.办理调停课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差需在调课申请表后附出差审批单;会议需提供有主管院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复印件;因病调课需附带医院相关证明或病历复印件。教师有工作岗位变动的由组织人事处提供证明。

5.特殊情况下调课的需经院长批准,行政兼课因公调课的须经部门主管院长批准和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6.调(停)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因突发事件而不能亲自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先向教师所在系及教务处请假,并提前通知任课所在班级,事后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补办调停课手续一般在请假结束后的第1天由本人办理完毕。

7.兼课教师需按照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凭人事处批准备案的请假条办理调停课。

(四)调停课通知 任课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遵循“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1.校内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相关部门,通知到班级学生,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及补课时间。

2.校外兼课教师或系部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教学秘书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相关部门,通知到班级学生和任课教师,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及补课时间。

3.学院重大活动调课的,由教务处将调课通知送达相关系部,由系部通知到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五)全院性调、停课

全院重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统一由教务处通知调(停)课。法定节、假日的授课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放假安排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补课

1.任课教师办理调课经审批后,应及时进行补课。补课完成须经班级学生代表签字确认,补课回执单交至教务处备案。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调课,须在调课结束后二周内补足,计入教师工作量;停课未按时补足课程的,停课课时与未补足课时不计入工作量。因学院统一安排而停课的,学时不计入教师工作量。3.因法定节假日和校历统一规定的活动所造成缺课,不安排补课。

4.除上述原因需单独申请补课的,须填写的《河南化工职业学院教师补课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后到相关补课班级进行补课,第十七条 补充说明

1.教师未经审批私下调(停)课,即在考勤上按旷工处理,认定为教学事故;

2.教师私下找他人代课,调代课双方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3.教师调课后未及时补办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补课,在教学常规中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附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作废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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