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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贵阳市办理公共停车场(点)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通知)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88公[交管]字9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三)《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9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
(一)持有土地合法使用证件(土地使用证或规划图)复印件;临时性场地需要用地协议书;
(二)停车场内最少停车量不得少于10辆或车场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四)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完善照明、排水、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五)停车场的设置,必须远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六)停车场的出入口必须畅通无阻,视野良好,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六米。
(七)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入口之间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八)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专职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复印件,临时性场地需要有用地协议书;
(三)室内场地需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委托停车场责任书;
(五)停车场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的施工设计图纸复印件及施工安装回执。
(六)主办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和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点)申请、审批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办单位、部门或个人须提交书面申请。
(二)领取《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点申请审批表》,认真如实地按表中栏目逐栏填写。
(三)将填完内容的申请表交回我队,配合我队管理人员实地踏勘。
(四)经本队管理人员勘查,具备办理停车场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办理机动车停车许可证和领购发票手续。
(五)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物价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项手续齐全后,方准开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可在许可的停车场地经营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通知》(黔价费〔2006〕371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为保证停车场地不改变使用性质,交通标志、停车设施和消防设备完好,《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间以许可证上的经营期限为准,逾期作自动放弃停车资格处理。
(二)领取机动车停车场(点)年度检验登记表,按表格内容一一如实填写。
(三)将填好的年检表、停车场一年的工作总结、《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贵阳市地税发票领购簿》上交我队。
(四)经我队工作人员实地复查合格的,重新核发《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不合格的取消其停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