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独生子女奖励扶助的相关要求_广西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05: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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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威海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且社保关系在威海市的失业、无业人员;

2.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年满60周岁。

其中,2014年1月1日后已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所在企业不是因为破产、倒闭而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所在企业应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企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补助标准

补助金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本人亡故。其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资金来源各负担比例

补助金由市和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管县除外),其中市财政负担30%,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70%。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报。

每年3月31日前,新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证)等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近期免冠1

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威海市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查。往年已确认的对象,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社区居委会进行资格复查。

2.社区居委会审查公示。

每年4月20日前社区居委会对新增对象和已确认的对象的从业情况、子女情况进行集中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合资格复查的对象全部进行公示,接受群

众的监督。4月30日前,将新增对象申报表和退出对象报告单报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街道办事处审核。

每年 5月31日前,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补助对象进行审核,建立信息管理档案,生成补助对象汇总花名册,连同申报表报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市(区)确认。

每年 6月30 日前,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汇总花名册进行分类,并交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档案托管、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补助对象的失业、无业情况进行审核,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意见进行确认。确认的对象名单返回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期满,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最终确认的对象花名册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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